方志分类 方志的类型。清代梁启超在《说方志》一文中对《四库全书》著录方志按撰人性质分为私修方志、官修方志。民国时期,有学者探讨方志分类问题,主要按记事地域范围分类。傅振伦在《中国方志学通论》中将方志分为8类。朱士嘉在《方志之名称与种类》一文中将方志分为22种。当时已有一统志、总志、通志、郡县志、合志、乡土志、都邑志、都会志、路志、府志、道志、直隶厅志、厅志、直隶州志、州志、军志、监志、卫志、守卫所志、宣慰司志、关志、县志、设治局志、镇志、乡土志、乡志、里志、村志、杂志等分类名称。现代研究者沿用前人按地域分类的方法,根据志书实际编修情况,增加市志、土司志、盐井志、特别区志、盟志、旗志、地区志、区志等分类名称。有学者提出了多样化的分类标准。来新夏在《方志学概论》中提出按方志记载内容的范围分类、按记事时代分类、按内容和篇目广略分类、按撰写形式分类、按编纂体例分类等不同分类标准。《中国方志大辞典》提出按行政区划而定的种类为主流类型,按方志记载对象而定的种类为支流类型。其他分类标准还有按编纂时代分为古代及民国时期方志(简称旧志)和新编地方志(简称新志);按创修、续修、重修、补修等编纂方式分类。同一分类名称因出自不同的分类标准,方志界对其内涵的理解和阐述角度不同,其中创修、补修、续修为黎锦熙在《方志今议》中提出的“三术”。创修,一般理解为第一次编修,有事类新增者,或更改原有事类名称以符合实际者,或更新内容但仍沿用旧名者,均属创修;补修,是对前志的内容进行补充,其内涵外延包括增补、修补、续补;续修,也叫续编,一般理解为在承接前志门类设置基础上继续修撰志书。重修即重新纂修。在专志与综合志书的关系、专志的分类、总志与今方志的关系等问题上存在争议。在编制方志目录、丛刊时,大多按区域、记述对象对方志进行分类。有观点提出,按内容系统,方志可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反映区域内各个方面历史与现状的地域志;一类是反映区域内某一方面历史与现状的专志,可按记述对象(行业、专业、特定事物等)分类。
(摘自:《方志百科全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