档案资料
2018-03-2908-38-21来源:福州市地方志编纂委员会

  【档案资料】 档案是历史上各种政治、经济、社会组织和个人在公私事务或技术、科学工作活动中自然转化形成的真实历史凭证和原始记录,被立卷归档集中收藏起来的文字形声材料。它是人们从事生产斗争、阶级斗争和科学实验的真实记录,是历史活动的原始见证。档案资料是编修新方志的最最本资料。它有原始性、完整性、系统性等优点,其可靠程度也超过其他资料。当然,这并不是说档案记载的各种内容全都是真实、正确、符合历史实际的。如“文化大革命”时期,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制造的各种骇人听闻的冤、假、错案的档案,其内容就扭曲了历史的真实。因此,对档案资料的选用,也要采取分析的态度,不能完全照搬轻信。我国的全部档案,根据历代政权性质和不同的历史时期,一般分为三部分:一是现行档案,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党和国家各级机关、部队、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档案。按其内容,大体上可分为五类:文书档案(包括财务会计档案),技术档案(又称科技档案),影片、照片、录音档案,个人档案(主要是由国家征集和个人捐赠的某些著名人物的日记、函电等),专门档案(包括人事部门管理干部和职工个人情况的人事档案以及政治部门的诉讼案件档案等);二是革命历史档案;三是旧政权档案。现在各级档案馆所保存的档案,一般均由这三部分构成。从档案中搜集资料,一般应着重从各个历史时期、各个方面的工作总结中、各种专题资料中摘取有历史意义或时代意义的事件和工作中突出的成就、大事,对重要事件的经过,要注意详细摘录;工作计划、部署可作为录找资料的线索;还要从所属各部门、各单位和下属机构、企事业单位的书面报告、专题资料以及上级机关文件中,选取有意义的或能说明问题的资料。反映现实成就和经验教育的重要资料,更要收细收全。对第二轮修志工作来说,由于时间跨度短,资料的主要来源应是各有关单位档案资料中的文书档案。

  (本文摘自《中国方志通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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