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志百科】凡例
2018-05-2312-04-53来源:福州市地方志编纂委员会

  凡例 说明方志著述内容和编纂体例的文字。又称例言、义例、略例、总例、叙例、发凡、发例、起例、志例等。一般置于序后、目录前。宋代方志已有凡例,但不够完整、系统。元《大一统志凡例》于元贞二年(1296)制定,但未采用。明清以来,方志普遍设凡例。有全国性的,如明永乐十年(1412)的《修志凡例》、清光绪三十一年(1905)颁布的《乡土志例目》、1929年国民政府内政部颁布的《修志事例概要》等;也有地方性的,如1918年郭象升草拟的《山西各县志书凡例》等;更多的是各志书的凡例。2008年中国地方志指导小组制定颁布的《地方志书质量规定》首次以文件形式明确凡例为志书的体例之一,并规定其内容是“关于编纂志书的指导思想、原则、时空范围、体裁、人物收录标准、资料来源、行文规范、特殊问题处理等要求”,其编写要求是“清楚明确”。新方志中皆设凡例;分册出版的分志中对本志需特殊处理的编纂问题设编辑说明、出版说明等。凡例对志书编纂起指导和制约作用,是读者的阅读指南,还是评价志书优劣的重要方面和主要依据。凡例各条可分三部分:一是通例,即全书的纲领、结构和所有编纂人员共同遵守的条例,如指导思想、编纂原则、记述范围、行文规范等;二是分例,即分门别类地说明各种体裁和各个分志的设立依据、辑录重点、记述方法等体例问题;三是特例,即一些特殊问题的处理原则和方法。凡例的制定和修改应贯穿于志书编纂的全过程。志书编纂前应制订出凡例(初稿),作为编纂者必须遵守的条例。在编纂过程中,适时修改、增删。评议志稿时,应将凡例一同评议。志书定稿后,再对凡例做全面审订、修改。

  (摘自:《方志百科全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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