断限 方志记述内容的时限,包括上限和下限。对于方志是否设立时限,历代学者多有争议。有的主张不立总的断限,如龙赓言《万载县志·序》说:“方志非一家之书,而一省、一府、一县之书也。史以帝王为主,断代可也。志以地方为主,必无可以断代……断代成书,窃期期以为未可也。”有的认为,不可不划定起讫,如黎锦熙在《方志今议》中说:“不立断限,则各篇叙事起讫岁月岂不参差?”新志编纂之初,对此问题也有过争议。1985年中国地方志指导小组颁布的《新编地方志工作暂行规定》规定:“新方志的年代断限,上限不作硬性的统一规定,下限一般情况下可暂定断至1985年即第六个五年计划结束之时,也可断至该志书脱稿之日。”首轮新方志的上限大体有四种,分别为通贯古今,上溯不限;始建之年;以历史分期作为断限;前志所止之年。下限有三种,分别为1981年、1985年、搁笔时止(或搁笔前一年)。二轮修志,多数方志以前志的下限为上限,下限断至2000年前后。2007年中国地方志指导小组印发的《中国地方志指导小组关于第二轮地方志书编纂的若干意见》指出,二轮志书内容的上下时限大致为20世纪70年代末至21世纪初。2008年印发的《地方志书质量规定》规定:“时间界限明确,不随意突破志书的上限和下限,严格控制上溯或下延。”
(摘自:《方志百科全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