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志百科】志稿审定
2018-06-0809-45-04来源:福州市地方志编纂委员会

  志稿审定 指方志稿件的审查验收。明、清、民国时期均有志稿审定制度。清代志书的审查,主要有两个渠道:一是上级政府审查,乾隆帝曾在谕旨中要求各督抚悉心核查省志及府志、县志;二是由学政审查,地方官将志书进呈提督学政,经审核后方准刊行。民国时期,1944年颁布的《地方志书纂修办法》规定:“各省、市、县志书编纂完成,应将志稿送请内政部核定,俟核定后始能付印。”中国地方志指导小组于1998年颁发的《关于地方志编纂工作的规定》规定:“各级地方志应严格执行审查验收制度。省、自治区、直辖市编纂的地方志由省级地方志编纂委员会组织专家审查验收,报同级党委或政府批准出版;设区的市、地区、自治州、盟编纂的地方志报省级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审查验收,由同级党委或政府批准出版;县、自治县、旗、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编纂的地方志报市级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审查验收,经省级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审核后,由同级党委或政府批准出版。”2006年颁布的《地方志工作条例》规定:“对地方志书进行审查验收的主体、程序等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在具体实践中,各级地方志主要采用三审定稿制度。《地方志书质量规定》印发后,作为保障地方志书编纂质量的规范性文件,成为评审志稿的重要标准。初审主要对志稿的政治观点、体例结构、记述内容、事实数据、行文规范等整体进行全面审查;复审主要审查志稿是否全面、客观地反映本行政区域自然、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的历史与现状,是否符合宪法和保密、统计、档案等法律法规;终审着重审查编纂指导思想、体例结构、重大事件和重要人物的取舍、社会敏感问题的表述等。志稿报送单位须撰写送审报告,内容包括志稿的名称、编纂单位、主要编纂者、送审日期,志稿的编写、评议、修改过程,志稿的观点、资料、内容、体例、详略、特点等情况,以及存在的问题和不足等。报告由本单位领导审阅、签发,加盖单位公章后,一并报上一级审定单位。上一级单位检查验收合格后,完成报送审程序。

  (摘自:《方志百科全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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