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方志大辞典】政区建置
2020-04-2403-32-59来源:《中国方志大辞典》

行政区 又称“行政区域”。国家为进行行政管理而划分的各级区域或地方,并设有相应的国家行政机关。我国现行的行政区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县下设乡、民族乡。直辖市下设区和管辖若干县。目前实行的市管县是指较大的市下辖若干县,以利地区经济发展和城乡经济结合。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划分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自治州、市、县、自治县、旗、自治旗的划分由国务院批准。

大行政区 我国建国初期设置的介于中央与省之间的行政区域。全国分为六大行政区:华北区(辖河北、山西、绥远、察哈尔、平原等省和天津、北京两市)、东北区(辖辽东、辽西、吉林、黑龙江、热河、松江等省和沈阳、鞍山、本溪、抚顺、大连、长春、哈尔滨等市)、西北区(辖陕西、甘肃、宁夏、青海、新疆等省及西安市)、中南区(辖河南、湖北、湖南、江西、广东、广西等省和武汉、广州两市)、华东区(辖山东、江苏、安徽、浙江、福建、台湾等省和上海市)、西南区(辖四川、云南、贵州、西康、西藏等省及重庆市)。1954年大行政区撤销。

省 行政区划单位。在我国为由中央政府领导的地方最高一级行政区域单位,下辖自治州、县(自治县)、市等。从元代开始除京师附近地区直隶于中书省外,设有河南、江浙、江西、湖广、陕西、辽阳、甘肃、岭北、云南、四川、征东等行中书省,称十一行中书省。明洪武九年(1376年)改行中书省为布政使司,但习惯上仍称为省。清代以后沿用至今,称地方最高一级行政区域单位为省。

自治区 我国现行行政区划中,相当于省一级的为少数民族区域自治的地方行政区域。目前在我国有内蒙古自治区、广西壮族自治区、西藏自治区、宁夏回族自治区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直辖市 行政区划单位。由中央政府直接领导的相当省级单位的特定的大城市。我国的直辖市有北京市、上海市和天津市。市下设若干区和县。

特别市 由于政治、经济等方面的原因,某些城市经过一定立法程序,规定其为特别市,享有比一般城市更大的权限。我国在1927年国民政府将首都迁往南京后,北京(当时改名为北平),上海曾设为特别市。

行署区 亦称行政公署,简称“行署”。(一)抗日战争、解放战争时期,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革命根据地建立的地方政权机构。如胶东行政公署。(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初期建立的相当省一级的地方行政机构。如苏北、苏南、皖北、皖南、川东、川西、川南、川北等各行政公署,1952年后先后撤销。(三)省、自治区政府根据工作需要,任命行政专员和副专员,不作为一级政权机构、不设人民代表大会而管理若干县级行政单位的派出机构。

地区 我国省、自治区设立行政公署指导工作的区域。旧称“专区”。是介于省(自治区)和县(市)之间的行政区域。但不是一级政权机构,而是省(自治区)政府的派出机关,代表省级行政机构管辖若干县(市)。当前实行“市管县”的体制,很多地区的中心城市建市,直接管辖周围的市,故已实行市管县的地区,行政公署撤销。

自治州 在我国为省或自治区内民族自治地方的一级行政区域。相当地区一级,但属一级行政机关。自治州有的是以一个民族为主体,有的是以两个以上民族组成。

 我国内蒙古自治区的派出机构名称。与省的派出机构——地区一样的行政区域单位。如伊克昭盟、乌兰察布盟等。

 行政区域单位。指工矿、交通、商业和文教事业比较发达,人口比较集中的城市,由政府规定建立等级不同的市。在我国,按其政治、经济地位的不同,现分为中央直辖市、省(自治区)辖市和地区辖市三种。直辖市有北京、上海、天津三市,省辖市如兰州、广州市,地区辖市如烟台等。由于推行市管县的管理体制,大多数地区辖市直接管理各县,地区一级省政府派出机关正在消失中。

省辖市 由省直接管辖的城市。省会城市和较大的不属地区管辖的城市,一般为省辖市。目前,我国为促进地区经济的发展和城乡经济的结合,正在推行市管县的行政区体制。即将经济发展水平较高的城市周围几个县划归该市领导。

 市内的行政区域单位,一般一个市管辖若干个区。如北京市辖有东城区、西城区等。直辖市区一级行政机构与市辖县属同一等级。有的县面积较大,下属乡较多,往往也划分几个区,分片领导几个乡,是县的派出机构,不作为一级行政机构。

 行政区域单位。在我国,始于春秋时期。秦统一后实行郡县制。县隶于郡,隋唐以后隶于府或州(郡)等。辛亥革命后隶于省、特别区。解放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直接领导。自治州、省辖市、直辖市也管辖若干县。县辖乡或镇。

 我国内蒙古自治区牧区内设置的相当县一级的行政区域单位。如四子王旗等。

自治旗 我国内蒙古自治区内设立的民族自治地方,相当于县一级的行政区域单元。

自治县 我国民族自治地方设立的县一级行政区域单位,自治县的民族组成以一个少数民族为主,或由两个以上少数民族组成。

 一般指县内工业、手工业、商业比较集中并有一定数量非农业人口聚居的居民点。是城乡联系的桥梁。在我国,按照不同的管辖性质,有如下几种类型:(一)县级机关所在地的城关镇;(二)县内工业、手工业、商业比较集中的镇;(三)各级单位所属的工矿点、工人镇等。镇的性质、特征、形成、发展等,应在县志中得到充分反映。

乡 (一)泛指城市以外广大农村地区的居民点。(二)县以下的农村基层行政区域单位,是我国最基层的行政机构。

民族乡 我国民族自治地方县(地方县)以下的农村基层行政区域单位。

特区 由于政治、经济等方面的特殊需要,由中央政府作出规定,由中央或省等直接进行管辖,并相应制定一些有别于其它地方的政策的地区叫特区。随着我国对外开放政策的实行,中央规定的广东省深圳特区、珠海特区、汕头特区及福建省的厦门特区即是。

行政村 农村基层行政区域,我国在革命根据地以及建国初期曾在部分地区实行,由一个或几个自然村组成。1958年人民公社化后改变;1984年,公社改乡,乡下又设行政村。

自然村 居民点的一种类型。是指在农村自然条件下,一定数量居民定居的地点。这种定居点最少可能只有一户,最多可上百户,它们与相邻的定居点有一定的距离,因而称为自然村。

九州 传说中的古代行政区划。但“九州”的州名却不一致。《尚书·禹贡》称冀、兖、青、徐、扬、荆、豫、梁、雍为九州;《吕氏春秋·有始览》有幽州,而无梁州;《周礼·夏官职方氏》有幽、并而无徐、梁;《尔雅·释地》有幽、营而无青、梁。《汉书·地理志》始以《职方》九州为周制;三国魏孙奭注《尔雅》,始以《尔雅》九州为殷制。

十三刺史部 汉元封五年(公元前106年)为了加强中央集权,除京师附近七郡外,分境内为豫州、兖州、青州、徐州、冀州、幽州、并州、凉州、益州、荆州、扬州及交趾、朔方十三区,各置刺史一人,巡察境内地方官吏与强宗豪右,称十三刺史部,简称“十三部”,一称“十三州”。至征和四年(公元前89年),又以京师附近七郡设置司隶校尉部,性质略同刺史部。东汉时期朔方并入并州,交趾改称交州,加上司隶校尉部仍合称十三部或十三州。但性质已逐渐变成郡以上的一级行政区,并设有固定治所。

 地方行政区划名。汉武帝为了加强中央集权,于京师附近地区外分境内为十三个监察区,称“十三州”,置刺史,巡察境内。东汉末始成为郡以上的一级行政区划,历魏、晋、南北朝不改。隋废郡存州,有时亦改州为郡。唐时则属于道,宋属于路,元属于路或府,明、清时属于府,如不属于府的则属于省,称为直隶州。民国元年改州为县。今在少数民族地区亦设有自治州。

 行政区划名。(一)汉代在少数民族聚居区,所设的县称道。《汉书·百官公卿表上》:“县有蛮夷曰道。”(二)唐贞观初,因山河形势之便,分全国为十道,开元二十一年(733年)增为十五道,置采访处置使,职掌与汉武帝所置的十三部刺史略同。辽置五京道。(三)明、清时在省、府之间所设置的监察区,有分巡、分守、兵备等道之别,长官称为道员。(四)民国3年在省、县之间设置的监察区,民国16年废。

 宋、金、元地方区划名。宋初为加强中央集权,仿唐代道制,分境内为二十一路,其后分合不一,至道二年(997年)始定为十五路,真宗时增为十八路,神宗时又增为二十三路。路置监司、军师诸职,而以转运使司(一称漕司)、提点刑狱司(一称宪司)、安抚使(或为经略安抚使,或置马步军都总管、兵马钤辖)司(一称帅司)三者为一代常制。三司治所不在一地,分路亦不尽相同;其所掌虽转运以财赋,提刑以刑狱,安抚以兵马为主,但往往兼总他务,权任随时而变。北宋分路,以转运司为主,前所称十五、十八、二十三等路,皆指转运司路而言;南宋分路,则以安抚司为主。金仿北宋制,分境内为十九路,亦有总管府路、按察司路、转运司路、统军司路、招讨司路之别,而以总管府路为主。元时降为第二级地方行政区划,置总管府,隶属于省。明废。

行中书省 行政区划名。元代以中书省为最高行政机关,在各地分设河南、征东、江浙、江西、湖广、陕西、四川、辽阳、甘肃、岭北、云南等行中书省,简称十一行省。置丞相、平章等官以总揽该地区的政务,为地方最高一级行政区。明、清虽然已改行中书省为承宣布政使司,但仍将布政使司的辖区沿称为行省。

 古时国家收藏财物或文书的地方,亦称管理财货或文书的官吏,后转化为官署的通称。唐至清代都有这一行政区划的名称。唐升京师和陪都所在地的州为府;宋设置渐多,隶属于路;元或隶属于省,或隶属于路;明清时隶属于省。

郡 古时地方行政区划名。始于春秋后期,各国在边远地区开始设郡。战国时在边郡又分设县,形成县统于郡的两级制,秦统一六国,分全国为三十六郡,下设县,郡县长官均由中央政府任免,成为专制政府中央集权组成的一部分。详参“县”。

侨州郡县 东晋南北朝时,因战争频仍,人民流徙,诸国遇有州郡县沦陷,则以其旧名侨置于流民所在之地,称为侨州郡县。南、北皆有设置,但以南方为多。《隋书·食货志》:“晋元帝寓江左,百姓自拔南奔者,并谓之侨人。皆取旧壤之名,侨置郡县,往往散居,无有土著。”东晋末刘裕北伐,收复青、徐等州后,曾于原州、郡、名前加“北”字,与侨州、郡县区别。刘裕代晋后,又取消“北”字,而在侨州、郡、县名前加“南”字。东晋以后,迭行土断之法,侨州、郡、县数目日减,至隋统一后被废除。

双头州郡 东晋南北朝时,二州、二郡合治一地,称为双头州郡。《魏书·地形志》颍州有汝阴、弋阳二郡,自注:“萧衍置双头郡县,魏因之。”钱大昕《廿二史考异》解释说:“双头郡者,两郡同治,一人带两郡守也。此本汝阴郡地,又侨立弋阳郡,《宋史》所谓‘帖治’。”

 行政机构名。清代在新开发地区置厅,其长官为同知或通判。有直隶厅与散厅之别,直隶厅与府、直隶州平行,直隶于省;散厅与散州和县平行,属于府。

 西藏地方政府的一级行政机构名称。相当于内地的县。主管人称宗本,每宗设一二人。宗署用石块砌成高四五层的碉堡式官寨。西藏志书设此专目。

望、紧、上、中、下 唐宋时州、县的等级名。《唐书·地理志》记载的望、紧、上、中、下为唐时行政区划制度。县有赤、畿、望、紧、上、中、下七个等级。京都所治为赤县,京之旁邑为畿县。其余则按辖境大小、去京距离远近、户口多寡、自然条件、物产和经济发展程度划分级别。《通典·职官》:“开元中定天下州府自京都及都督、都护府之外,以近畿之州为四辅,其余为六雄、十望、十紧及上、中、下之差。”

里甲 明代的一种徭役制度,亦是最基层的封建统治单位。《明史·食货志》载:洪武十四年(1381年)诏“天下编赋役黄册,以一百十户为一里,推丁粮多者十户为长,余百户为十甲,甲凡十人。岁役里长一人,甲首一人,董一里一甲之事。……每十年有司更定其册,以丁粮增减而升降之。”里甲人户均载入黄册,凭册派定差役。鳏、寡、孤、独和无田产不服役的带管于一百十户之外,列于册后,叫畸零。里甲起初负有传达公事、催征税粮之责。后官府聚敛繁苛,连祭祀、宴飨、营造、馈送诸费用,亦要里甲供应。故里甲与杂泛、均徭合称为明代三大徭役。

屯堡 亦称屯保,系戍兵之驻所。韩愈有“东起振武,转而过云州,于中受降城出入河山之际,六百余里屯堡相望”语。

亭堠 亭堠亦作亭候,系古代在边关上用来侦察、瞭望敌情的岗亭。边关志的亭堠篇,专记侦察敌情的瞭望台等军事设施。

亭 古代基层行政区划名。秦汉时乡以下的行政区划称亭。《汉书·百官公卿表上》:“大率十里一亭,亭有长,十亭一乡。”

都护府 行政机构名。汉宣帝时设西域都护府,为西域地区的最高行政机构,其后废置不常。唐代自太宗至武则天时,先后置安西、安北、单于、北庭等六个大都护府。每府有大都护、副大都护(或副都护),管理辖境的边防、行政和各族事务。元代都护府设有大都护、同知、副都护,为主管畏吾尔(维吾尔)族和汉族之间诉讼事件的司法长官。

宣慰司 为明、清两代于西北、西南各少数民族地区设置的最高一级军、政管理机构,称宣慰司都元帅府或宣慰司兼管军万户府,参用土官。宣慰使,为明、清时土官的最高职衔。

都司 行政机构名。唐宋的尚书省亦称尚书都省,其左右司为尚书省各司的总汇,因称之为都司。明代都指挥使司为一省掌兵的最高机构,简称都司。

卫所 明初常备军组织分卫、所两级,归各省都指挥使司指挥,隶属于中央五军都督府。卫所的设置,大体根据地理险要情况,小据点设所,若干据点为一防区,设卫。每卫五千六百人左右。卫下设五个千户所,每所一千一百二十人。下分设十个百户所,每所一百十二人。其长官卫称指挥使,所称千户、百户。洪武二十六年(1393年),定全国为都司十七,行都司三、留守司一、内外卫三百二十九,千户所六十五。明成祖后增都司为二十一,留守司二,内外卫四百九十三,千户所三百五十九,总兵额数连屯军在内达二百七十余万人。明中叶后,军政日趋腐败,屯田为边将和权贵侵吞,军士无以为生,四散逃亡,所存军士仅供地主官僚役使,军伍不振,无法战守,遂代以募兵制。

羁縻卫所 明置于少数民族地区的卫所称羁縻卫所。少数民族首领为其世袭长官,称都督、都指挥、指挥、千户、百户、镇抚等。羁縻府州、卫所的建立,加强了封建王朝对边远地区的统治。

八旗制度 在满族统一事业中形成的一种社会组织形式,为该族首领努尔哈赤(清太祖)创建。明万历二十九年(1601年),满族开始在“牛录制”的基础上建正黄、正白、正红、正蓝四旗,至万历四十三年(1615年)又增镶黄、镶白、镶红、镶蓝四旗,八旗制度正式确定下来。随着大批汉族、蒙古族人的归附,后来继位的皇太极(清太宗)又设立了“八旗蒙古”、“八旗汉军”,加上原来的“八旗满洲”,共为二十四旗。初期,它兼有军事、行政、生产三方面职能。统一全国后,它逐渐变成单一的军事组织。但在东北和蒙古地区,八旗的各级衙署依然与府县系统并存,直至清朝覆灭。按照八旗制度,每旗(满语称“固山”)辖五参领(满语称“甲喇”),每参领辖五佐领(满语称“牛录”),入旗人员分隶各佐领统管,平时生产,战时从征。清雍正年间开始编纂的《八旗通志》对八旗制度记述比较全面,是研究和了解这方面情况的重要典籍。

土司 元、明、清王朝为加强对西北、西南地区少数民族的统治,在部分少数民族聚居区设置土官,又称土司。其官职按等级分为宣慰使、宣抚使、安抚使、招讨使等武职,又有土知府、土知县、土知州等文职。均由各族首领充任并世袭。土司除对中央政权负担规定的贡赋和征发外,在辖区内依然保存传统的统治机构和权力。明、清两代曾在部分地区进行了“改土归流”,即废除世袭土司,改派流官治理的办法,以消除土司割据状态。“改土归流”直至乾隆时期才全部实现。在我国西北、西南的一些通志中,多设有土司门类,专记土司家族情况。

猛安谋克 亦称“千户谋克”。女真族在氏族社会末期的部落联盟组织。猛安为部落单位,谋克为氏族单位。一猛安有八至十个谋克。其首领均称勃极烈。在阿骨打建立金国的前一年(1114年),又规定三百户为一谋克,十谋克为一猛安,猛安称为千户长,谋克称为百户长。此后,女真统治者进入中原,猛安谋克制度又推广于“归附降人”,包括汉人和契丹人。金熙宗以后成为军事编制、生产单位和地方行政机构三位一体的封建化组织。大定年间(1209—1211年)有猛安二百二,谋克一千八百七十。

镇戍 古代在边要形胜之地驻兵(军)戍守,称为镇戍。北魏时设镇戍守之地有二类:一类设于不立州郡之地,镇将兼理军民政务。《魏书·官志》:“旧制,缘边皆立镇都大将、统兵备御,与刺史同,城隍、仓库皆镇将主之。”一类则设于州、郡治所,即与州、郡同设于一地,则镇将管理军务,刺史、太守管理民政,但多以镇将兼刺史、太守之职。六镇起义后,北边诸镇皆改为州。唐代镇戍之权转轻。《新唐书·兵志》:“唐初,兵之戍边者,大曰军、小曰守促、曰城、曰镇。”镇将只掌防戍守御,品位与县令相等。唐末五代时期,节度使在境内设镇,置镇使、镇将,除镇捍防守外,还向人民征收器甲粮饷,掌握地方实权。宋初,为了加强中央集权,置镇使、镇将,收其权归于县,除人口众多、商业繁荣的镇以外多所罢废。

 (一)唐于戍守之地,置“军”、“守捉”、“镇”、“戍”,军最大。安史之乱以后,内地也设,“军”与“守捉”的将领称使,(二)宋地方一级行政区划单位,亦称军。有两种军,一与府、州同级,隶属于路;一与县同级,隶属于府、州。

 宋行政区划名。在坑冶、铸钱、牧马、产盐等地区置监。有两种,一与府、州同级,隶属于路;一与县同级,隶属于州府。

驿站 为历代封建王朝设置驿路(亦称驿道)交通线上的通讯传送机构,分水、马驿两种。古称驿递或邮传、驿传;元代称“站赤”,《元史·兵志》:“站赤者,驿传之驿名也”;明初改站为驿,习惯上通称“驿站”。其功能用于交通往来,接待四方使客,是封建王朝传宣政令、飞报军情的重要交通、通讯机构,由京师伸向四方。驿站间的距离、站内屋舍人员、设备、交通工具的数量质量,以及供过境官员使用的廪洽口粮等,各朝均有不同规定。在明代,所有驿站内的一切开支均佥民义务承担,或随粮佥充夫役,或随田编派马匹、车船。清代则改差役为雇役。清末举办邮局后废除。

关津 水陆交通要道。亦指设于要道上之关卡。《晋书·姚兴载记》“兴以国用不足,增关津之税。”《资治通鉴·后梁太祖开平元年》:“军士或思乡里逃去,关津辄执之。”胡三省注:“关,往来必由之要处;津,济渡必由之要处。”古代方志中的“关津”篇,记载水陆交通要道及关卡等。

 古称渡口为津,《论语·微子》:“使子路问津焉。”渡口上置关设门的,称为津门;水陆冲要之地,称为津要,《宋书·武帝纪上》:“时议者谓宜分兵守诸津要。”

 要塞为关,塞即关。《吕氏春秋·仲夏》高诱注:“关,要塞也”;《水经注》:“昔大禹疏伊门以通,两山相对,望之若关,伊水历其间,北流,故谓伊关矣。春秋之关塞也”。关塞,乃出入之要道,如雁门关、山海关。

 (一)防卫用的栅栏。如山寨、堡寨。(二)旧时驻军的地方。如营寨、安营扎寨。(三)宋代设置在边区的军事行政单位,隶属于州或县。

 边境险要之处,如要塞、关塞。《史记·苏秦列传》:“秦,四塞之国,被山带渭。”《汉书·晁错传》:“守边备塞,劝农力本,当世急务。”

藩封 又叫封藩。封建王朝分封王亲贵戚、重臣和臣服各国以土地,此种制度称藩封。旧方志中设有“藩封”门者,如《湖广总志》、万历《广西通志》等,专门记载有关的藩国情况。

回疆 清乾隆以来对新疆维吾尔族聚居地区之称谓。概念与“回部”同。参见“回部”。

回部 清代对新疆维吾尔族聚居地区之称谓。初指具体地区,如“吐鲁番回部”、“叶尔羌(今莎车)”、“喀什噶尔(今喀什)”等。乾隆平定大、小和卓之乱前后,特指叛乱之库车以西地区。后泛指所有维吾尔族地区。有时仅指哈密、吐鲁番以西实行伯克制度的地区。为区别起见,哈密、吐鲁番回族常与地名连称;其余各地则统称“天山南路回部”,其范围与总理回疆事务参赞大臣所辖之“南八城”同。

卡伦 满语,台之意。又译“喀伦”。清代在北方边地要隘设置的军事候望场所。由侍卫统领前锋校、骁骑校,驻兵若干,并设驼马车夫,率兵携眷守卫。分常设、移设、添设三种,随季节变更而有进退,或千里或数百里不等。清嘉庆九年(1804年)《回疆通志》等多部志书中设此篇目,以记载之。

军台 清季设在新疆、蒙古一带的邮驿,养马支差,专管西北两路军报和文书的递送,与内地驿站大致相似。清乾隆《西陲总统事略》(松筠纂)等志书中设此专志以载。

牧厂 清季新疆各地创办之官牧场。伊犁之牧厂,始创于乾隆二十五年(1760年)。各处牧厂,均由旗营(携眷驻防新疆八旗兵)或绿营放牧,所得马、牛、驼、羊,供军需或解往内地。乾隆松筠等纂《西陲总统事略》专设此篇目纪其事。

围场 历代帝王和贵族打猎的专用地带。清代在今承德以北围场地及盛京和吉林将军辖区,均圈占大面积山林、荒地作围场,一度严禁“民人”进入。19世纪中叶以后,清政府开始放宽限制,招民垦种,逐渐转变为“民地”。现存《承德府志》以及吉林旧志书宣统《辉南厅志》、民国《珲春县志》和《东丰县志》等记载清代围场情况。

长城 春秋战国时各国为了各自的防御,各在形势险要的地方修筑长城。《左传·僖公四年》“楚国方城以为城”,长城始见记载。秦始皇灭六国统一后,为防御北方匈奴贵族的南侵,于公元前214年将秦、赵、燕三国北边的长城修缮,连接为一。西起临洮(今甘肃岷县),北傍阴山,东至辽东,通称“万里长城”。此后汉、北魏、北齐、北周、隋都曾在北边边境地带构筑长城。明代自洪武至万历时,前后修筑长城十八次,东起山海关,西至嘉峪关,明人称“边墙”,总长约六千七百公里。气势雄伟,属世界历史上伟大工程之一,是我国古代劳动人民的伟大创造。有关志书对长城有所记载。

柳条边 又名“盛京边墙”、“柳城”、“条子边”、“柳边”。清朝统一全国后,满族统治者为确保其“龙兴之地”,在东北地区实行严厉的封禁政策。从顺治年间开始,分段建筑,至康熙中期已具规模。按建设时间,柳条边分为“老边”和“新边”。“老边”起自今辽宁省东部的凤城县,经新宾折向西北,到开原转向西南,至山海关与长城相接。“新边”南起自开原威远堡边门,往北经九台至法特亮子山止。“老边”以内归盛京将军管辖;“老边”以西为蒙古族驻牧地;“新边”以东、“老边”以北归吉林将军管辖。初设边门二十一个,后减至二十个。每个边门常设官兵十人,稽察出入。后来随着清政府封禁政策的废弛,柳条边逐渐破除,至今已难见其形迹。清《柳边纪略》和《盛京通志》、《吉林通志》等志书,对柳条边都有详细记述。

打牲乌拉 古城名。简称乌拉,故址在今吉林省永吉县乌拉街乡。开始为明代海西女真乌拉部所筑,称乌拉城。努尔哈赤灭乌拉部后,即以打牲乌拉为城名。清朝在此地设置打牲乌拉总管衙门,划定专门辖区,管理清廷所用的东珠、鳟鱼、鳇鱼、水貂、海东青等的采捕事业,至清末裁撤。现存记述打牲乌拉的地方志书有清光绪《打牲乌拉志典全书》和《打牲乌拉乡土志》。

土尔扈特 厄鲁特蒙古四部之一。原游牧于塔尔巴哈台(今新疆塔城)及额尔齐斯河流域。17世纪30年代,西迁至额济勒河(今伏尔加河)下游居住。因不堪沙俄压迫,乾隆三十六年(1771年)在其汗渥巴锡率领下举族东返,回归祖国。清政府置旧、新二部。旧土尔扈特设四盟,游牧于库尔喀喇乌苏(今乌苏)、精河、喀喇沙尔(今焉耆)和布克赛尔一带。新土尔扈特置二旗,游牧于阿勒泰地区。清嘉庆九年(1804年)和宁纂《回疆通志》等志书中专设此篇目以载之。

行在所 古代封建帝王所居之处。《汉书·武帝纪》:“举独行之君子,征诣行在所。”指长安,为京师之义。后指皇帝行幸所居之处,简称行在。南宋迁都临安,称临安为行在,以示不忘旧都汴京,临安只是行都之意。明初,燕王朱棣以“靖难”之名,取建文帝而代之,年号永乐。在正式确定北京为京师前,亦称行在。南宋《乾道临安志》第一卷,题“行在所”,记宫阙、皇子府、宗庙、郊社、三省、台阁、学校、经筵、宫观、庙宇、苑囿、院、所、三衙、寺监、司、内储司、仓、场、库、局、府第、馆驿、军营。《咸淳临安志》一百卷,卷一至十五为“行在所录”,卷十六至一百为“府县志”。今察其内容,皆纪南宋宫阙官署诸事,“题曰行在所,以别于郡志”。

京城 (一)古时国都又称京城。唐天宝元年(742年)以前,称首都长安为京城。清代励宗万奉敕撰《京城古迹考》,对北京古迹进行了系统调查,此中“京城”即指北京。(二)古地名。春秋郑国的城邑,故城在今河南荥阳县东南;三国吴地,故址在今江苏镇江市。

都城 本为古代王侯封邑通称。《左传·隐公元年》:“祭仲曰:‘都城过百雉,国之害也。’”后人又称国都为都城。《后汉书·仲长统传》:“船车贾贩,周于四方,废居积贮,满于都城。”在古方志中有宋代《都城纪胜》,分十四类,详载当时首都杭州的街市园林,其杂技和说唱部分,尤为研究者所重视。

天咫 喻为帝王所居之地。咫本为古代长度名,合今市尺六寸二分二厘。后人以咫尺比喻距离很近、微小的意思。《左传·僖公九年》:“天威不违颜咫尺。”注云:“言天鉴察不远,威严常在颜面之前。”后人因以天咫为帝王所居之地。清末震钧撰《天咫偶闻》记述北京事迹,属方志性质专书,其“天咫”即指北京。

天府 (一)周代官名。属春官,掌祖庙的守护保管。凡民数的登记册、邦国的盟书、狱讼的簿籍,都送天府保存。后泛指朝廷的仓库,又引申为京城所在地。如清代孙承泽撰《天府广记》,依方志体例分类记述北京地区的故实,其“天府”即指北京。(二)肥沃、险要、物产丰饶的地方称天府。《战国策·秦策一》:“……田肥美,民殷富,战车万乘,奋击百万,沃野千里,蓄积饶多,地势形便,此谓天府,天下之雄国也。”

京师 (一)古代首都的旧称。《诗·大雅·公刘》:“京师之野,于时处处。”京师之称始于此。清代朱一新等撰《京师坊巷志》是由分纂《顺天府志·坊巷门》稿本增补而成,为研究北京城的历史地理提供了丰富的资料。(二)明代京师附近地区不设布政使司,各府、州直隶于中央,这一地区也称京师,或叫直隶。因曾分别建都于南京、北京,故具体辖区不同。

京畿 (一)国都所在地及其附近地区称京畿。虞世基《出塞》诗:“鼓吹入京畿。”(二)道名。唐开元二十一年(733年)置。治所在长安(今西安市),为十五道之一。(三)路名。北宋皇祐五年(1053年)置。治所在开封府(今开封市)。辖境屡有变迁。金废。

帝京 旧称国都为帝京。唐太宗李世民曾作《帝京篇》十首,歌咏长安风物。明代刘侗、于奕正合撰《帝京景物略》,专记当时国都北京城郊的景物、名胜古迹和人物故事,即以帝京为国都的代称。

日下 (一)指京都。封建社会以帝王比日,因以皇帝所在地为日下。王勃《滕王阁序》有“望长安于日下”句。清朱彝尊作《日下旧闻》,记北京自辽代建都以来事迹,即取此意。(二)传说中的古国名。《尔雅·释地·日下》宋邢昺疏:“日下者,谓日所出处其下之国也。”

畿服 古称天子的领地,后指京城地区。晋代文学家挚虞撰有《畿服经》,记述京城地区各州、郡及县分野、封略事业、国邑山陵、水泉、乡亭、城池、道里、土田、民物、风俗、先贤旧好等。其体例及记述内容已具备今之方志特征。梁启超《饮冰室文集》卷六十七曰:《畿服经》、《华阳国志》“实为后世方志之权舆矣”。

畿辅 畿,京畿;辅如汉代的三辅。合指京都周围附近的地区。清代直隶省的别称。康熙十一年(1672年)直隶巡抚于成龙聘郭棻创编的《畿辅通志》,为直隶省的通志。王灏配合纂修《畿辅通志》,萃集河北省乡邦文献,将自周秦至明清的著述刊为丛书,名为《畿辅丛书》。

都邑 (一)春秋战国时期,凡国君居住的地方非都即邑,据《吕氏春秋·仲秋纪》:“建都邑注,国有先君宗庙曰都,无曰邑”,《淮南时则训》:“建都邑注,国有先君之宗庙曰都,无曰邑。都曰城,邑曰筑”。(二)泛指一般城市。大的称都,小的称邑。

下邑 (一)国都以外的所属城邑。《春秋·庄公二十八年》:“冬,筑郿。”杜预注:“郿,鲁下邑。”孔颖达疏:“国都为上,邑为下。”(二)古县名。秦置。治所在今安徽砀山县。北魏孝昌元年(525年)移治今河南夏邑。明初改今名。又指小城邑。

邑聚 (一)泛指一般城市及村落(即聚落)。《荀子·富国》:“入其境,其田畴秽,都邑露,是贫至已。”《汉书·沟洫志》:“或久无害、稍室宅,逐成聚落。”(二)古代称国为邑,《左传·桓公十一年》:“君次于郭郢,以御四邑”;将邑称京城,《诗·商颂·殷武》:“商邑冀,四方之极”。聚称部落,《后汉书·东夷传》:“土肥美,背山向海,宜五谷,善日种,有邑落长帅”。

城池 城垣和城河的合称。古代城邑四周围筑有城墙,城墙外开有护城河,以利防守,城池之名因此而来。城池是都邑建置的一部分。旧志设有此目,记叙城的长、宽、高和池的深、宽,以及修建年代。也泛指城市、都邑。

坊巷 旧志篇目名。古代城里谓坊,近城谓厢,巷指街道。方志“坊巷”一目,记当地的街道布局。坊,又指店铺。《东京梦华录》:“各有茶坊酒店。”巷,小于街的屋间道。

厢里 某些旧方志门目名。此目记城厢、乡里、村落等区划的建置情况。一般置于建置门下,与城池、廨署、坊表、校舍、坛庙等目并列。多见于清代及民国时期的方志。

街衢 旧方志门目名,一般置于建置(或营建)门下,与城池、衙署、馆会等目并列。街衢,指城镇中的道路。方志记载当地城镇、集市街道的名称、沿革、修建始末及规模等。

市井 古代指市场。《管子·小匡》:“处商必就市井。”尹知章注:“立市必四方,若造井之制,故曰市井。”《史记注》:师古曰:“古未有市,若朝聚井汲,便将货物于井边货卖,曰市井。”《毛诗疏》:市井者,白虎通言因井为市,故曰市井。亦有称商贾为市井者。《史记·平准书》:“孝惠高后时,为天下初定,复弛商贾之律,然市井子孙,亦不得仕宦为吏。”

牙城 唐卫护节度使住宅的第三重城。《资治通鉴》卷二四一唐元和十四年:“子城已洞开,惟牙城拒守。”注:“凡大城谓之罗城,小城谓之子城,又有第三重城以卫节使居宅,谓之牙城。”后泛称主将所居之城。

子城 附属于大城的小城,如内城或附郭的月城。《元和郡县志·天德军》:“……伏以西城是开元张说所筑,今河水来侵,已毁其半,不堪重修。城南面即为水所坏,其子城犹坚牢。”旧志中记述城池建置沿革时,多用“子城”一词表述城中小城。

廨舍 官吏办事及居住的处所。是旧时官吏办公处的通称,也叫官署。方志建置志常设此目,记其位置、规模、官署内部结构等内容。

仓厩 官名,汉置。掌皇王粮仓、马房事。《汉书·百官公卿表》有长秋、私府、永巷、仓厩。师古注曰:“自此以上,皆皇王之官。”

祠庙 供奉祖先、神佛、前代贤哲的地方。地方志中常借作目名,通常附属于祠祀篇,与寺观、冢墓等并列。记载当地宗庙、土地庙、城隍庙、关帝庙、孔庙等。如光绪《缙云县志》,祠庙为第五卷第一目,记载社稷坛、神祇坛、先农坛、先师庙、名宦祠、乡贤祠、忠义祠、节孝祠、关帝庙、天后宫等。

寺观 僧人所居称寺,道士所居称观。“寺观”为志书篇目名,记一地的寺庙、道观,内容包括位置、规模、修建年代等。盛兴道教和佛教的地区,寺观是建置中重要组成部分。

观阁 高阁可以观远,我国传统楼房通常四周设槅扇或栏杆回廊,供远眺、游憩之用。如北京颐和园佛香阁。

宫观 道教祀神之祠庙。各地皆有,与寺并设。旧志设有此目,记叙一地的道宫、道观,内容包括宫观的位置、规模等。

祠堂 旧时祭祀祖宗或先贤的庙堂。旧志建置编下之目,记叙当地所建的先贤祠庙和宗族祠庙,内容包括祠庙的位置、规模、被祭祀人,以及后世的重修情况。

阙里 春秋时孔子住地。在今山东省曲阜县城内之阙里街。因有两石阙,故名阙里。孔子曾在此讲学。后建有孔庙,几占全城之半。阙里亦曾用作曲阜县的别称。有《阙里志》。雍正《山东通志》有阙里篇,记述孔子的活动。阙里也称阙党。

圣里 圣人居住的地方。明万历《兖州府志》设有“圣里志”之目,因“邹鲁之墟,圣迹所兴”,该志以此为荣,特设“圣里志”三卷,详细记载先师世纪、四配世家、弟子列传、曾子门人、孟子门人、三氏子孙传略等等,以供“四方瞻仰”。

 (来源:《中国方志大辞典》)


点击显示全部 》
微信公众号
主办:中共福州市 委党史和地方志研究室
邮箱:fzdsfzs@126.com 闽ICP备200058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