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地方综合年鉴编纂出版若干问题的补充规定
2020-10-0911-55-31来源:武汉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办公室网站

(征求意见稿)

为确保地方综合年鉴(以下简称年鉴)编纂出版质量,进一步提高年鉴编纂出版的规范化、专业化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针对年鉴编纂出版中存在的问题,作如下规定。

第一条  年鉴应有卷首专题图片、随文图片。

专题图片应突出年度重大选题,反映重大事件、重要成果和热点问题。

随文图片应图文相符,图随文走,以图释文。切忌照片过滥或过少,不得随意用照片补白。

图片应清晰、典型、美观,避免广告色彩。

图片文字说明(不含艺术类图片)应简洁、准确,时间、地点、事件及摄影者姓名或供图单位等要素齐全。主要人物应标注位置。

慎用少用领导人、会议照片,慎用少用签字仪式、奠基仪式、剪彩等照片,慎用摄影、书法、绘画等艺术作品。忌用人物标准照。

第二条  年鉴刊载党和国家领导人活动照片,刊载反映党和国家领导人及其家属工作和生活的文章,须履行重大选题备案程序和报批手续。

党和国家领导人在各地考察、调研等活动的内容,不得在当地党委、政府或地方概况类目中设条记述。

第三条  年鉴应选用与记述年度相对应的本地区行政区划图。地图选用应遵守国家关于地图管理的法律法规,需经有审核权的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标注审图号。不得选用未经审核、无审图号的地图。

第四条  年鉴应设编辑说明,主要介绍年鉴编纂的指导思想、时空范围、记述内容、类目设置、资料来源等事项。

编辑说明应准确、精练,指导思想应与时俱进、表述规范,不致谢,不落款、不标注时间。

第五条  年鉴框架分类应参照相关分类标准,结合社会实际分工和本行政区域地情特点,避免照搬照抄。

年鉴经济部分框架设计,应体现地方产业特点,突出主导产业和优势产业。

年鉴环境保护或生态环境部分框架设计,应涵盖环境状况、生态保护、节能减排、污染防治、环境监管等内容。

第六条  年鉴可采用特载等形式收录年度内具有特殊意义的文献资料,严格控制收录数量。

第七条  大事记选录大事得当,涵盖本行政区域自然、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态建设等各个方面,不得以领导活动、会议活动、节日纪念日庆典活动内容为主。

大事记事条应时间、地点、人物(单位)、结果等要素齐备。

第八条  年鉴记述人大工作,应以“××人民代表大会”或“××人大”立目。“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不得写为“人大主任(副主任)”。

纪委、监委,应与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并列设置。

第九条  年鉴记述群团组织工作,一般应以“人民团体”或“群众团体”立目。不用“社会团体”“党政社团”“社会群众团体”“人民团体·群众团体”“人民团体·社会团体”等表述。

以“人民团体”立目,应记述参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人民团体,包括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中国科学技术协会、中华全国归国华侨联合会、中华全国台湾同胞联谊会、中华全国青年联合会、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可与民主党派放在一起记述。

以“群众团体”立目,应记述上述人民团体和国务院批准免予登记的中国文学艺术界联合会、中国作家协会、中华全国新闻工作者协会、中国人民对外友好协会、中国人民外交学会、中国国际贸易促进会、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宋庆龄基金会、中国法学会、中国红十字总会、中国职工思想政治工作研究会、欧美同学会、黄埔军校同学会、中华职业教育社。

第十条  年鉴记述外事、侨务、港澳台事务应遵守党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不得将港澳台工作、港澳台交流活动和侨务工作归入“外事”中记述,不得将港澳台人士和华侨、侨胞称为“外宾”;不得将港澳台同胞称为“华侨华人”、港澳台青少年称为“华裔”;不得将邀请、接待港澳台民间团体归入“海外联谊”或“海外联络”。

记述利用外资、对外贸易、对外经济合作,在文字和表格中出现港澳台地区内容的,应加“国家(地区)”和“中国香港”“中国澳门”“中国台湾”等字样。

涉及港澳台和领土、主权类禁用词,国际关系类禁用词,应当按照《新华社新闻报道中的禁用词和慎用词》处理。

第十一条  年鉴记述法治内容应以“法治”为标题立目,不得使用“政法”“治安·司法”等名称立目。

内容一般包括政法委与综治、人大立法(省级年鉴、设区市年鉴应设)、法治政府建设、公安、检察、法院、司法行政、仲裁等工作。记述应把握分寸,慎重选登案例。

第十二条  年鉴记述军事内容应以“军事”为标题立目,不得使用“国防”“地方防务”或“地方武装”“武装”等立目。一般按省军区系统、驻军单位、武警部队排列。

年鉴记述军事内容凡涉及作战和战备方案、规划计划、重要文件、体制编制、兵力部署、边防布局、军事行动、军队重要会议和重大活动、部队番号、武器装备、重要军事设施、重要警卫目标、国防动员潜力、国防和人防工程等文字、图片,应做好保密工作,如征兵人数、退役人数、军事单位领导名录、部队移防驻防、武器装备数量和技战术指标、民兵实力、战时预备役编成、经费预算和投向等情况不入鉴。

第十三条  年鉴记述民族、宗教等内容应遵守党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记述宗教事务管理工作,不得以“宗教活动”为标题立目。

第十四条  年鉴入鉴人物应严格掌握标准,收录年度各方面代表性人物,如先进人物、新闻人物、革命烈士、逝世人物等。人物记述应做到客观、准确、公允。

第十五条  年鉴内容记述应综合运用多种形式,一般以条目为基本记述单元。两个以上条目构成一个分目。

条目分为综合性条目和单一性条目等类型。综合性条目反映年度内各个领域发展变化的总体情况和主要特点,具有高度的概括性,一般应包括基本情况、主要成绩、总体特点、典型材料、重要数据、存在问题等;单一性条目一事一条,时间、地点、人物(事件)、结果等基本要素齐全。

第十六条  年鉴条目选题选材应注重信息的有效性、资料的完整性和内容的新颖性、准确性、连续性。

第十七条  年鉴条目标题应准确概括条目中心内容,文字精练、言简意赅,中心词一般应前置,不使用工作总结、标语口号式的表述方式。

第十八条  年鉴条目应注重记述部门单位的主要职能工作,不记述部门单位非主要职能信息,如内设科室、人员编制、机关党建、宣传信息、队伍建设、后勤保障等内部事务性信息。条目记述应消除部门痕迹、工作痕迹、总结痕迹。

第十九条  年鉴类目、分目、条目排列有序。条目一般应先记综合性条目,然后按常规性内容、年度性内容次序排列单一性条目。

第二十条  年鉴使用表格,内容要准确,设计要规范。

表格包括表题、表体以及必要的表注(说明)等。表题一般包括时间、单位、事项、表种等要素。表注(说明)一般为表下注(说明)。

第二十一条  年鉴不得收录各类便民信息、服务信息,包括航班时刻表、高铁时刻表、公交车时刻表、特殊电话号码、公共自行车存放点,以及选登文艺作品等。不得刊载逸闻轶事、趣事等信息。不得收录与编纂者个人相关的作品或其他资料。

第二十二条  年鉴使用规范、统一的简称和缩略语。除通用简称外,第一次出现时应使用全称并括注规范简称。使用术语应随文括注说明,不得使用脚注或尾注。

国务院组成部门中,各委员会的全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委员会”,其专名中含有“国家”二字,简称中不能省略;各部的正式名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部”,各部专名通常简称为“××部”,不加“国家”二字。

第二十三条  年鉴封面设计应遵守出版物规范,庄重大方,完整著录年鉴名称与卷号、编者名、出版者名。年鉴名称、卷号要醒目。

年鉴名称使用书法体,应在适当位置注明。

封面不得署主编姓名,不得在封面、封底刊登有广告性质的文字和图照。

第二十四条  版权页刊载版本记录应完整。

版权页的年鉴名称、主管主办单位和编纂者名称应与封面、扉页、编辑说明表述一致。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来源:中国地方志指导小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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