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办经济特区,是党和国家为推进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作出的重大决策,是中国对外开放富有特色的重要形式。
1978年4月10日—5月6日,受国务院委派,国家计委和外经贸部组织考察组,对港澳实地调研。考察组回京后向中央提交《港澳经济考察报告》,提出:可借鉴港澳的经验,把靠近港澳的广东宝安、珠海划为出口基地,力争经过三五年努力,在内地建设具有相当水平的对外生产基地、加工基地和吸引港澳同胞的游览区。
1978年4月19日,邓小平在出席中央政治局会议讨论《今后八年发展对外贸易,增加外汇收入的规划要点》时指出:“广东搞出口基地,要进口饲料,应该支持,试一试也好嘛。”
1979年1月31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决定在广东蛇口建立全国第一个对外开放工业区——蛇口工业区。
1979年2月,吴南生到汕头传达十一届三中全会会议精神,产生了在汕头举办出口加工区的设想。吴南生通过电报向习仲勋、杨尚昆作了汇报。3月3日,广东省委召开常委会,吴南生提出:三中全会的精神是解放思想,我提议广东应当拿出一个地方对外开放。最好从汕头开始,可以在汕头建一个像台湾搞的那样的出口加工区。习仲勋当即表示:“要搞,全省都搞,除了重要侨乡汕头外,毗邻香港澳门的宝安、珠海也可以同时搞。”他要求先拿出个意见,4月他到北京参加中央工作会议时,带去上报中央。
1979年4月,在中央工作会议期间,习仲勋代表广东省委正式向中央提出对广东实行特殊政策、灵活措施以及创办贸易合作区的建议。
邓小平非常赞同广东富有新意的设想。当他听说贸易合作区的名称定不下来,大家意见不一致时,就说:“就叫特区嘛,过去陕甘宁就是特区。中央没有钱,可以给些政策,你们自己去搞,杀出一条血路来!”
根据邓小平的提议,中央工作会议作出决定。同年7月15日,中共中央、国务院批转广东和福建省委关于对外经济活动实行特殊政策和灵活措施的两个报告。1980年,采纳了广东省的建议,把“出口特区”改名为具有更丰富内涵的“经济特区”。同年,广东、福建两省利用地处沿海、毗邻港澳、交通便利的特点,吸收国际上自由贸易区和出口加工区的经验,在深圳、珠海、汕头、厦门划出一定地区,建立了经济特区。8月26日,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十五次会议批准《广东省经济特区条例》。
1981年5月27日—6月14日,国务院在北京召开广东、福建两省和经济特区工作会议。7月19日,中共中央、国务院批转这次会议纪要。会议在统一认识的基础上,制定了适合特区性质和要求的10项政策措施。
经济特区实行的特殊经济政策和管理体制,概括起来:一是建设资金以引进外资为主,所有制结构为多种形式共存,产业结构以工业为主,产品以出口外销为主。二是特区的经济活动,在国家宏观指导下以市场调节为主。三是管理体制有更大的自主权,在投资项目审批、外贸、企业经营等方面都给予优惠待遇。四是对来特区投资的外商,在税收、土地使用、出入境等方面实行优惠政策和灵活措施。
经济特区处在中国对外开放战略格局的前哨阵地,成为中国改革开放的窗口和试验场。特区的设立为国内进一步改革开放、扩大对外经济交流起到了极为重要的作用。
短短几年工夫,特区建设就取得了重要成就。深圳这个昔日的边陲小镇迅速发展成初具规模的现代化城市,成为国内外关注的改革开放热土。
1984年1月24日至2月15日,邓小平先后视察了深圳、珠海、厦门三个经济特区,对特区建设的成就给予了充分肯定。视察回京后,他对中央几位负责人谈话,明确指出:“我们建立经济特区,实行开放政策,有个指导思想要明确,就是不是收,而是放。”“除现在的特区之外,可以考虑再开放几个港口城市,如大连、青岛。这些地方不叫特区,但可以实行特区的某些政策。”“特区是个窗口,是技术的窗口,管理的窗口,知识的窗口,也是对外政策的窗口。”
在邓小平的倡议下,是年5月4日,中共中央、国务院作出进一步开放的决定,开放大连、秦皇岛、天津、烟台、青岛、连云港、南通、上海、宁波、温州、福州、广州、湛江、北海14个沿海港口城市,并扩大这些地方经济管理权限,对外商投资实行类似经济特区的政策。
1985年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又决定开放长江三角洲、珠江三角洲和闽南厦漳泉三角地区。随后开放环渤海地区和海南岛,1988年决定将海南岛改制为海南省,办成全国最大的经济特区。1990年4月,中央正式批准开发开放浦东,在浦东实行经济技术开发区和某些经济特区的政策。
1992年邓小平南方谈话之后,全国又掀起了新一轮对外开放的热潮。从而,在全国范围内基本形成了“经济特区—沿海开放城市—沿海经济开发区—沿江和内陆开放城市—沿边开放城市”的全方位对外开放格局。到1993年,全国对外开放地带总面积达50万平方公里,包括339个县市,3.2亿人口。
2009年5月27日,国务院批准《深圳市综合配套改革总体方案》,将深圳定位为“一区四市”:全国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全国经济中心城市、国家创新型城市、国际化城市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示范市。
2010年5月,在中央新疆工作会议上,中央正式批准霍尔果斯、喀什设立经济特区。
40多年来,除了综合性经济特区和新区以外,还先后建立了国家级高新区、保税区、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园区、保税港区和综合保税区,几乎囊括了经济特区的所有主要模式。
实践证明,建立经济特区的思想和决策是完全正确的。它不仅使这些地区的经济得到快速发展,而且在推进对外开放,引进境外资金、先进技术及管理经验,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等方面,发挥了窗口的作用、试验的作用和排头兵的作用。
(本文摘编自2019年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出版的《共和国识别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