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鉴知识】地方综合年鉴的定义
2020-11-0503-48-57来源:中共福州市委党史和地方志研究室

关于综合性年鉴定义,年鉴界有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综合性年鉴是指两个以上不同学科、行业内容并列为主体的年鉴。因此,当一部年鉴包容了两种不同性质的领域时,它就应当是综合性年鉴。这种定义的综合性年鉴,是相对其他学科领域来说具有综合性,而不是普遍意义上的综合性。第二种观点认为,综合性年鉴是指记载人类社会各方面发展情况和自然界各种新事物、现象的年鉴。符合这种定义的综合性年鉴,其内容具有普遍性,一般只受地域的限制。第二种观点与人们对综合性事物的习惯看法相一致,因此通常被采用作为综合性年鉴的定义。

地方综合年鉴是限定地域范围的综合性年鉴,以一个国家的某一地区为收录范围。2006年5月国务院颁布施行的《地方志工作条例》第三条明确规定:“地方综合年鉴,是指系统记述本行政区域自然、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方面情况的年度资料性文献。”这是从法规的层面,对地方综合年鉴定义和概念作出的权威性表述。该条例将地方综合年鉴的“地方”界定为行政区域,“综合”包含自然、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方面情况,属性定义为“年度资料性文献”。条例对地方综合年鉴的定义,超越了年鉴作为工具书的概念范畴,更加鲜明地强调和体现了地方综合年鉴的文献属性。当然,年鉴界对地方综合年鉴的定义也有不同看法,基于年鉴具有较强的工具书特性,认为地方综合年鉴应当定义为:系统记述本行政区域自然、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方面情况的年度资料性工具书。

根据《地方志工作条例》,我国地方综合年鉴具体可分为省级综合年鉴、地市级综合年鉴、县区级综合年鉴。省级综合年鉴如《北京年鉴》《黑龙江年鉴》《江苏年鉴》《安徽年鉴》《河南年鉴》《广东年鉴》《广西年鉴》《新疆年鉴》等,地市级综合年鉴如《哈尔滨年鉴》《南京年鉴》《镇江年鉴》《杭州年鉴》《福州年鉴》《济南年鉴》《武汉年鉴》《广州年鉴》《西安年鉴》等,县区级综合年鉴如《江阴年鉴》《栖霞年鉴》《吴县年鉴》等。一些经济区域、城市区域年鉴,如《珠江三角洲城市群年鉴》《长江三角洲城市年鉴》《武汉城市圈年鉴》《中国-东盟年鉴》等,从广义的地域概念和记述内容上讲,也可归入地方综合年鉴范畴。随着年鉴工作的拓展,出现了乡镇年鉴,也应属于地方综合年鉴。

从地域、区域的角度看,我国地方综合年鉴与国外的区域年鉴基本相同。世界上一些国际组织和一些国家的国际问题研究机构为了把握全球某一区域的政治、经济、文化、国际关系方面的历史及年度情报资料,编有各种各样的区域性年鉴。其中有些是记载一个洲的,有些是某个洲的一个方位的地区,有些则涵盖一个国际组织的成员国或地区。例如《欧洲年鉴》《拉丁美洲年鉴》《远东和大洋洲年鉴》《北非年鉴》《中东和北非年鉴》《西非年鉴》《撒哈拉以南的非洲年鉴》《洛美协定国家年鉴》《加勒比年鉴》等。其中1968年创办的《远东和大洋洲年鉴》,又按南亚、东南亚、东亚、大洋洲和太平洋岛屿4个地区分别介绍了30个国家和地区的历史、地理、政府和外交使团、政治、经济、文化等各方面的情况。而《洛美协定国家年鉴》则详细介绍了参加洛美协定的56个成员国(包括非洲、加勒比和太平洋各国)的情况,以及他们与共同市场(EEC)各成员国之间的关系。

(摘自:《地方综合年鉴编纂教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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