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书序体、凡例、索引等应用广泛,为志书统一有机整体,现依次论述。至于“略”、“考”等体,属于旧志仿效“正史”中书、志的别称,其所反映的内容实为志体,为新志所不取,故不论。
一 序体
(一)序体的起源
序体是志书重要体裁之一。志书序体借鉴了史书或其他书籍的序体形式,它是介绍和评述一部志书或志书分志情况的文字。
序体起源较早。如为先秦典籍《诗经》所做的序,称“诗序”。“诗序”有大、小序之别,列在各诗之前,解释各篇主题的为小序;在首篇《关雎》的小序之后,有大段文字概括全《诗经》内容的为大序。《史记》、《汉书》等纪传体史书分别有《太史公自序》和《汉书·叙传》,皆殿于书后。此外,这些史籍中的表和志大多有序。有的在前,有的居中,有的殿后。以《汉书·艺文志》为例,全志前有大段序文。全志分为六略,共收书38种,每种书之后有小序,每略之后有总序,对先秦学术思想源流演变都做了简要叙述。序,魏晋以前多列于书末,魏晋以后一般列于书前。
序亦称叙、绪、前言、前记、导言、引言、弁言、绪论等。序有自序、他序之分。志书的自序如晋裴秀《禹贡九州地域图序》,晋常璩《华阳国志序》等。他序,如唐代权德舆为贾耽《贞元十道录》作序,宋代司马光为宋敏求《河南志》作序等。也有后人为前人志书作序的,如宋洪迈于淳熙三年(1176年)为唐李吉甫《元和郡县图志》作序等。
(二)序体种类及作用
序体在志书中主要有书前序言及殿于书后的后序等类型,属于议论文体。
1.序言
置于全志之前,一般是在志书完成之后撰写。序言由志书纂修者自撰,也有聘请他人撰写的,或聘请一位或多位名家撰序。
由作者自撰的序,一般陈述志书编纂宗旨,成书经过,也有阐发方志理论的。研究有关旧方志理论资料,大多取材于此。
新方志大多聘请他人作序,由志书作者自己作序的很少。如聘请当地政府领导或学术名家作序等。如历史学家戴逸为江苏《常熟市志》作序,史志学家傅振伦为河南《商丘县志》、陕西《石泉县志》作序,哲学史家张岱年为河北《献县志》作序等。他序大多是对该志内容、体例作出实事求是的分析和评价,也有阐发方志理论问题的,学术价值较高,内容比较灵活,文字长短不拘。
旧志他序虽颇多溢美之词,也有不少带有真知灼见的评论,有肯定也有批评。新志的序,无论自序作者还是他序作者都应站在时代高度、理论高度对志书作出公允客观的评价。
(2)后序
或称“跋”、“书后”、“题跋”、“跋语”、“编后记”等,是置于书后的短文。徐师曾《文体明辨》说:“按‘题跋’者,简编之后语也。”书后跋文始见于唐代,当时不称“跋”,而称“题某后”等。正式用“跋”,起于宋代,且多是后人为前人之作作跋,如宋欧阳修为隋《太平寺碑》作跋。清人工于考据,多为古书作跋,其中也有志书。如清杭世骏、厉鹗为宋代周淙《乾道临安志》分别作跋一篇,清代罗振玉有《贞元十道录残卷本跋》,杨守敬有《太平寰宇记残本跋》等。
跋的作用主要是用以说明出版宗旨、成书经过、资料来源、编写体例等,还要说明该志在编写过程中接受过谁的指导、评议情况,采用过谁的意见,吸取了哪些成果等,并表示感谢。一般由作者撰述,也有他人撰写的。
新志的后序(跋),大多为志书主编撰写。这是由于主编大多掌握了本次修志全过程。其内容主要叙述该志编纂始末和志书特点,基本上是自该志启动以来到志书定稿以至印刷出版等志局内外大事的综述,也间有阐发方志理论或彰明该志特点和价值的,读者可以从中了解全志成书过程及与编纂有关的情况,是研究方志编纂学的基本材料。
在序或跋的末尾,要写明序跋人的姓名及作序跋的时间。有些志书,每再版一次都可能有新的序跋。这对日后研究这部志书的各种情况都非常必要。
新中国成立后,1950年11月召开的第一届全国出版会议通过的《关于改进和发展全国出版事业的五项决议》中规定:“出版物应尽可能有序言、前言一类的文字,向读者介绍内容及版本情况、著译情况。”这都说明序言的重要性。
新修志书的序言,主要是介绍编写的要求和作用,特别强调人民革命斗争和在中共领导下取得的巨大成就,体现了时代特点,但新志序言对志书内容介绍、对资料的评价等反映较少,有的没有涉及,这对读者来说,似甚不便。有些新志序言,说理过多,浮词不少,内容空洞,不能起到指引读者的作用。正如仓修良教授在《序跋琐义》[1]一文中所严厉批评的,新志序言存在一志多序,内容一般化、雷同化的现象。刘希汉亦在《新方志纵横论》一书(内部图书)中指出,新志序文不足有四:(1)一书多序,(2)成装饰品,(3)带有浓重的宣传色彩,(4)学术研究价值大大降低。
(三)序的编写
志书序言的内容比较广泛,就整体而言,有综述地理人文,简介成书经过;介绍前志版本,总结前人得失;阐说修志意义,探讨方志理论;揭示内容梗概,评说质量优劣;彰扬纂者事迹,期盼续修增华等等。对具体志书序言,它不能也不必要面面俱到。尽管志序内容包罗万象,但归纳起来,主要内容有三项。
1.表述对地方历史和特点的认识,是志书序文中常见的内容
因为志书本身就是地情的载体,推介志书很自然涉及对地方历史和地情特点的认识。如黎锦熙所作的《洛川县志·序》开篇即说:“陕西为我国古文化发源地,今县近百,夙多望邑,帷洛川名最不著,不谙地理者闻之,以为当在河南之函关、嵩岳间矣。且全县人口不满6万,视南方大邑之城厢一乡镇且不如。山原无林,川沟无水,男力农集而不知工商,女操井臼而不知绩纺,畜备驮乘而穷于牵挽,沟谷登降,非有悬桥则车不能度也。”序文对民国期间洛川经济和交通状况叙述得十分生动而真切。总之,序言对地方历史和特点的认识,有助于读者对方志内容的理解,既可激发爱国爱乡之情怀,又可助长阅读志书之兴趣。
2.介绍志书的内容和资料的价值以及对本志的评价,是序言的核心内容
民国年间,梁启超在《龙游县志·序》中,首先评价章学诚对方志学的贡献以及章氏所修志书存在的缺点。然后再对比分析,具体详评余绍宋所修《龙游县志》超越章氏志书之十大优点,进而论及章、余二人对方志的促进。最后论述编修方志之必要性,方志的价值及作用。这就不同于一般应酬之作的他序,对志书的编修作了初步总结,这对方志学理论的研究,以及对后人修志都有参考价值。但该序也有不足之处,主要侧重于从编纂方法上评价《龙游县志》,而对其内容评价、介绍却很少。
3.对编修方志意义及方志理论的阐释,在志书序言中占有相当的比重
古代以至近代的方志理论,有许多精辟的见解往往是以序言或凡例为载体的。其中,探讨方志源流,论述方志功能、性质者有之。如宋司马光在《河南志·序》中,认为方志是“博物之书”,方志起源于《周官》,对后世影响颇大。元戴良在《重修琴川志·序》中指出:“今之志书,即古之图记也。”宋王存在《元丰九域志·序》中,提出记载地理的“图”,记载史事的“志”,与记载户口的“籍”,“会为一书”而成方志。这是关于方志为综合性著作的精辟论述。元欧阳玄在《钤冈新志·序》中指出,历代王朝倡修方志的目的“守令保图志以治分也”,故方志不可“一日而缺”。清张九徵在《重修镇江府志·序》中,主张志书应经世致用,“探安危之原,考得失之本”,“求其有关天下大计者,以俾长治久安之道。”探讨编纂理论,论述方志体例有之。宋黄岩孙在《仙溪志·序》中,论述了修志在取材上要做到“博观约取,诞去存实”;在内容上要做到“记财富必惜民力为本,记山川必以产人杰为重”;在叙事方法上要做到“按是非于故实之中,寓劝诫于微言之表”。这些都是很有见解的。记述资料来源,强调慎重取舍考订者有之。如元冯福京在《乐清县志·序》中主张,资料取舍必须严格,“事不关于风教,物不系于钱谷,诗不发于性情,文不切于义理,皆一切不取。”清顾广圻在《广陵通典·序》中,十分强调志书取材,“唯录有用之事,弗为无益之谈,字求其实,言归于正。”使方志既“通”又“典”。清姚鼐在《泰山道里记·序》中提出修志者应实地考察,只有“纪其地土之实,据以参相校对”,才能保证志书不出谬误。议论修志人员必备素质和主编人选的条件者有之。宋马光祖在景定《建康志·序》中指出:主笔应由“博物洽闻,学力充赡”,并有丰富修志经验人才来担任。宋胡太初在《临安志·序》中指出,编纂志书要分工负责,主修者的责任是“定科条,订事实,剂雅俗,正讹谬”,对后世修志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写好志书的序言不是一件容易的事,如果缺乏思想修养和文字修养往往容易流于一般化。当前,修志事业蓬勃发展,如何防止序文模式雷同化、内容一般化、表述公文化的倾向,努力提高序文质量,写出有特色、有情致、有真知灼见的序言,是一个值得方志界重视的问题。
二 凡例
(一)凡例的起源及其内涵
“凡例”一词语出晋杜预《春秋左传序》:“其发凡以言例,皆经国之常制。周公之垂法,史书之旧章。”其中所谓“发凡”,即阐发《春秋左传》的主旨、纲要;所谓“言例”,即诠释其编修规则、条例。刘知几将史书体例视为国法,强调修史有法必依,章学诚也说,“史所贵者义也”[2]。地方志受史书影响,编纂志书必先言明义例,置之书前,作为编纂准则。当代志家傅振伦认为:“修志之道,先严体例。义不先立,例无由起,古志家必以凡例冠之。”[3]
编纂方志,特别是编修新志,首先必须体现一种义理,然后再去分析材料、选择材料、组织材料,使之成为具有思想性、科学性和资料性相统一的有机整体。
国务院《地方志工作条例》第一条明确规定:“为了继承和发扬中华民族优秀文化传统,全面、客观、系统地编纂地方志,科学合理地开发利用地方志,发挥地方志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这就是编修新方志的主旨。只有明确修志主旨,然后才能制定出符合当地实际情况的志书体例。
志书“凡例”的制定,有全国有关机构统一制定的,有由省区有关机构制定的,还有当地自行制定等多种形式。全国统一制定的志书凡例在历史上并不少见。如明朝永乐十六年(1418年)颁发的《纂修志书凡例》,清朝康熙二十九年(1690年)《修志牌照》,民国18年(1929年)由内政部拟订经国民政府核准颁行的《修志条例概要》等,都属于全国统一制定的修志凡例。1985年、1998年分别颁行《新编地方志工作暂行规定》、《关于地方志编纂工作的规定》等,都属于此类内容。省区统一制定的志书凡例,如民国7年(1918年)颁行的《山西各县志书凡例》等。
(二)志书凡例的作用
凡例作为志书编纂体例问题的统一规定和理论说明,于志书编纂关系重大,常被修志人员称为编纂志书的大法。其主要作用可以表现在4个方面:其一,凡例对志书的编写起指导和制约作用。这也是凡例的主要功能所在。正由于有了凡例这个编纂志书的大法,修志人员在工作中才能纲举目张,明体达义,做到取材有依据、编写有准则、行文有规格。虽然是众手成志,但全书各部分如出一辙,从而收到异曲同工之效。其二,凡例可以指导读者更好地阅读志书。一部志书有了较详密的凡例,广大读者就有了可遵循的阅读指南。读者通过凡例即可知晓全书的主旨,把握阅读理解的要领,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其三,为方志和修志研究提供资料。由于各志凡例都明确规定了志书的编纂思想、方法和内容结构,有的还反映志书编纂的个性特征,所以凡例又是方志和志书研究的资料与捷径。其四,是评价志书优劣的重要方面和主要依据。一部志书质量高下,首先要看其凡例是否完备,随之要看其遵行凡例规定是否严格。
三 索引
(一)索引的种类
志书索引可分为专题性索引和综合性索引两大类。志书索引的编制与地方志编写要求一样,在于实用,非示美观。要从志书内容的实际出发制定编写方案。一般注重编写专题性索引,如果要求全面,则须编制综合性索引,或两者同时编制。
1.专题性索引
专题性索引,又称为分类索引,它是为某一专项内容编制的索引。如人名索引、地名索引、图表索引、事件索引、物产索引、文物古迹索引、书目艺文索引以及机关团体名称索引等。较之综合性索引更快捷、更实用。
(1)人名索引
即将出现于志书中所有人的名字汇集在一起,组成索引。它不仅收录志书人物部类中的入传(传略)、入表、入录的人物姓名,而且可收录其他部类以事系人所涉及的人物姓名。读者可根据索引查寻志书中所载人物的有关内容。但收录范围,往往是因书而异,自定标准。如浙江《绍兴市志》[4]规定人物索引“主要收录以事系人和传、表、录中出现的人名(包括外国人名),不含政治术语中作定语用的人名,以人命名的地名、单位、纪念场所,人物传行文中重复出现的传主名,帝王纪年、照片说明词和引文中出现的人名。同一人名在同一栏中只收一次”。浙江《温州市志》[5]则规定:因本志专设《人物表录篇》,凡列入《人物表录篇》人名,在其他篇章中不再出现者,不入索引;外籍人名仅在行文语句中出现,在温州没有实际活动者,一般不入索引。很显然,人名索引有收录范围的广狭之分。
(2)地名索引
即将出现于志书中所有地名汇集在一起,组成索引。鉴于方志中地名出现频率很高,有的主张要重点抓住有文字解释的地名、重大历史事件所涉地名,对于那些只是在行文中一笔带过的地名,不再重复标注页码。有的则主张县级志书地名收录至村民组和大的自然村名,地市级志书地名可收录行政村和居委会,省级志书只能收录到乡镇和重点行政村。浙江《浦江县志(1986~2000)》[6] 明确规定地名索引“按照行政区划与居民点、专业部门、人工建筑、风景名胜和自然地理实体等五个部分,分别罗列条目”。《温州市志》则另有规定:在建置卷中出现的地名因记述集中、分类明确、查阅方便,在其他篇章中又未出现的,本索引不再列入;凡属现行市、县(市、区)行政名称,以及江河、山川、名胜、乡镇、街道等已立目记述,并列入要目索引的也不列入。很显然后者比前者收录范围缩减了许多。《绍兴县志》则规定,通常虽有地名概念,但随着时间推移,其性质、范围不易界定者,如市区、郊区等,一般不收。以反映数字为主的表格所载地名亦不录。
(3)图表索引
即将出现于志书中的所有照片、地图、表格的名称汇集在一起,组成索引。在实际操作中,图照索引和表格索引大多是分别制作。图照索引一般收录全志地图、平面图、示意图、彩色照片、黑白照片等各种图照。《温州市志》规定:入索引表格和图片按其序号顺序排列,少量不标序号的简表和人物传略中的人像和图片未加收录。表格索引各地做法大体一致,即收录全志中各类表格。
(4)参考文献索引
即将出现于志书中的所有参考文献名称汇集在一起,组成索引。《绍兴县志》设有“引书目录”,共收录引用书目2740种,对于少量不同朝代、不同作者的同名书目,也分别括注列出。浙江《永嘉县志》设有“著述索引”,《绍兴市志》设有“艺文志著录书目索引”等,与参考文献索引同属一个类型,都是以书目为索引对象,编制方法大体相同。
(5)事件索引
即将出现于志书中的所有事件名称汇集在一起,组成索引。鉴于市县被列入历史事件的条目不多,一般都未设事件索引。省级志书中历史事件多,可设事件索引。此外,专题索引名目繁多,如湖北《武汉市志》[7]设有“特有名词索引”、“植物名称索引”、“动物名称索引”,浙江《龙游县志》[8]设有“专题索引”、“机关团体与单位索引”。
2.综合性索引
是指囊括全志内容的索引,即把志书中含有实质意义的内容,人、事、物等具有独立意义的概念,提炼为标目(主题词),最后按一定排列原则把这些标目(主题词)汇集一起,组成索引。常见的有两种:条目索引和内容索引。
(1)条目索引
又称标题索引,它是将志书所有目以及子目(细目)名称汇集在一起,组成索引。如浙江的《慈溪县志》[9]、《永嘉县志》、《绍兴市志》、《绍兴县志》等都编制了《目与子目索引》,按志书所设目和子目列条,以首字笔画多少为序,组成索引。对于已列卷前目录中的大部类或志书中不设专目记述的事物,均不列入。《武汉市志》亦设有“条目与子目索引”,只不过是按照音序排列的。《温州市志》、《浦江县志(1986~2000)》设有“要目索引”,内容与“目与子目索引”内容大体相似,“凡记述境内各种机构、组织、团体、企事业单位、工程和设施、山川河流、名胜古迹、文物、风俗以及名特产品、重要事件等条目作为要目入索。按条目在志书中出现的顺序排列”[10]。但有的条目索引,不仅包括志书中所有大小条目,而且从序言、凡例、概述到各篇、章、节的标题都要收入,甚至包括未立条目的乡村和自然实体的地名、附录中诗文标题也都收录,有点失之于繁。
(2)内容索引
又称之“主题索引”,是将志书中出现的人物、地名、书刊名、图表、会议、机构、事件、专题资料和一切有实质意义的内容拟制标目(主题词),把这些标目汇集在一起,组成索引。如浙江《安吉县志》[11]设有“主题索引”,按其志书所记事物要项、要点编成条目,以首字笔画、起笔排序。
(二)索引的内容
中国编制索引的历史,一般认为是在明万历三年(1575年)刊行的《洪武正韵玉键》以及崇祯十五年(1642年)傅山编制的《两汉书姓名韵》。自20世纪20年代以来,借鉴国外近代索引编制的经验,编制出不少各类索引。
有人说“索引一词借自日文”,英文译名为引得(index)。在中国,曾称为“通检”、“备检”或“韵编”等。
志书索引是将一部志书中各种项目或内容,如人名、地名、篇名、主题或事物等名称,按照一定方法编排,记明出处或页码,为读志者提供查找线索。在很短的时间内查到所需要的信息资料。索引的特点是能揭示志书中各项主要内容,便于检索到散见于志书中的各种资料。
严格意义上的索引应具备四个要素:(1)必须规定一定的文献资料作为索取范围。(2)必须规定出各种款目作为标引对象。(3)所有款目必须按一定的排检法编排。(4)所有款目后面必须注明出处。
只有具备上述四个要素,才是严格意义上的索引。[12]
索引分两类:一类是独立成书的索引,一类是辅助索引。志书的索引是指后者,即使整理旧志,也是如此。辅助索引一般不独立成书,而是附于全志之后。
早在20世纪30年代,商务印书版出版的《畿辅通志》、《山东通志》、《浙江通志》等就附有综合性索引,可以查找山川、城池、学校、公署、关隘、水利、寺观、陵墓和人物传记等内容。1980年,由中华书局出版的唐代地理总志贺次君《括地志辑校》书后有《括地志辑校地名索引》,按四角号码排列。1980年,由上海古籍出版社出版的古地理书袁柯《山海经校注》,书后有《山海经索引》,包括各篇名、人名、地名、山名、水名、神名、国名、怪名、动物名、植物名、矿物名等内容,属于综合性索引。1983年,由中华书局出版的唐代地理总志李吉甫《元和郡县图志》书后有地名索引,以四角号码顺序排列。
索引前一般有“凡例”或说明,以标明索引编排及使用方法。
方志要走向现代化、规范化、科学化,综合索引的编制势在必行。没有索引的志书,不是一部体例完备的志书。《关于地方志编纂工作的规定》第十六条明确规定:“全书要附有索引。”新志的内容包罗万象,是统合一地古今资料大全。新志书索引应该是综合性的,而非单一性的,也即应具备多功能性质,其中包括地名、人名、书名、企业名、动植物名、矿物名、图名、表名、主题名等。还有的志书编有条目首字笔画索引等,使之真正做到可读、可用、可查。
注释:
[1]仓修良:《序跋琐义》,载《黑龙江史志》1995年第2期。
[2](清)章学诚:《文史通义·内篇·史德》。
[3] 傅振伦:《中国方志学》。
[4]《绍兴市志》,浙江人民出版社,1996年。
[5]《温州市志》,中华书局,1998年。
[6]《浦江县志(1986~2000)》,中华书局,2005年。
[7]《武汉市志》,武汉出版社,2000年12月。
[8]《龙游县志》,中华书局,1991年10月。
[9]《慈溪县志》,浙江人民出版社,1992年6月。
[10]《浦江县志(1986~2000)》,中华书局,2005年10月。
[11]《安吉县志》,浙江人民出版社,1994年4月。
[12]参见潘树广编著《古籍索引概论》,书目文献出版社,1984年,第1~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