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口志的归属,大致有几种模式。一是归属自然部类(或称地理环境部类);二是归属社会部类;三是将人口的自然属性内容归入自然部类,社会属性内容归入社会部类。这三种模式各有其合理性。
一 人口入志的目的及设置
自古至今,人口均是志书的重要组成部分。人口的分布和迁移、增减及控制、组成结构(民族、年龄、素质水平),乃至婚姻、家庭、姓氏(宗族)等与人口密切相关的情况,不同程度地体现在人口志上。
作为记述的主要内容,旧志设户口志记述一地人口历史与现状。“户”与“口”的统计数字记载,是官方征收赋税、摊派徭役、征集兵源的基础统计。其重要性不言而喻。民国修志,也将记述户口盛衰列为记述民事之首位。新中国加强了对户口的管理,后来又将人口管理与计划生育管理联为一体。一方面,人口是地情不可或缺的重要内容,人口统计关系到对地方资源的分配、就业安排及文化教育卫生各项社会事业的配套决策的科学性、可持续性,是至关重要的工作;另一方面,为控制人口的适度发展,实现社会经济有效发展,确保人民生活质量,计划生育是新时期的基本国策之一。因此,人口与计划生育入志,都是十分重要的。
由于受社会学学科发展的影响,志书人口记述趋向复杂化。首轮志书对人口布局以及人口中的婚姻、家庭、人口素质、民族、姓氏、宗族等问题的具体记述,有多种模式。姓氏、婚姻与家庭都是社会的重要组成因素,其内容相当丰富,有的志书将其独立设志。有的志书将计划生育置于卫生门类之中,而从计划生育对人口控制的性质看,还是放在人口志为宜。一般而言,人口志的主要内容为人口情况、婚姻家庭情况,并根据实际情况设置氏族(主要是农村地区或已经城市化的原农村地区)。
家庭是社会的细胞,是以婚姻关系为基础、以血缘关系(包括收养关系)为纽带、共同生活的最为普遍的社会组织形式。婚姻关系、家庭结构、家庭生活,涉及社会制度、伦理意识、经济水平、生活方式、社会风气、老人赡养、儿童教育、邻里关系、社区建设,以及社会上的许多热点、难点问题(未婚同居与试婚、家庭暴力、离婚率上升与单亲家庭、再婚家庭问题、独生子女教育、人口结构老龄化)。因此,志书应该记述本地区居民的婚姻状况、家庭人口规模及经济、文化生活,婚姻、家庭观念与状态的变化,这不仅有助于研究者了解这一时期婚姻、家庭随着社会的演进而出现的变化,还有助于有关部门了解家庭生活状况,调适婚姻、家庭法规制度,指导家庭文明建设。
姓氏与家族渊源有着直接的关系,是中国宗族血统关系的特种徽标。从学术研究的角度上说,姓氏是研究中华民族的源头、迁徙、流变,研究民族分化、融合的重要依据,是人类学、社会学、民俗学、历史学研究的一个重要领域。姓氏群体遗传学对姓氏基因的研究成果,可以为医疗提供有价值的线索。在现代中国社会,姓氏仍继续延续着,并且在社会生活中起着一定的作用,在一些地区尤其是农村还有着重大影响。因此,对姓氏及宗族资料的收集、甄别整理、保存与发掘利用,很有历史、文化及社会价值。志书记述姓氏,有着重要的地情价值。
二 人口基本情况的编写
(一)概述
可以按时代先后纵述一地历代人口数量(包括户数和人口总量等)增减历程、人口分布与人口结构的变化趋势及原因。要概述户数及人口数量变化较大的重要时期的变化数量及增长率;概述人口结构(以婴儿死亡率和人口期望寿命为体现的身体素质、以文化程度为体现的文化素质、以民族数及人口为内容的民族成分)发生的较大变化及背景原因;概述新中国不同时期地方人口管理的政策(包括制订重要文件)及重大措施。
(二)人口规模
1.人口数量总量
记各年度人口总数。
2.人口变动
记自然变动、机械变动。自然变动含人口出生状况、死亡状况、自然增长人数及自然增长率等,注意记述人口出生与死亡较大变化的背景原因。机械变动指人口在空间位置的移动,即人口迁徙变动,反映人口的迁入、迁出,对于大的人口迁移活动,应详细记载。注意记述造成人口变动的多元因素,如行政区域变动、人口迁移变动,尤其是体现人口与环境的密切关系。改革开放以后,人口流动的规模剧增,在沿海经济发达地区,很多地方流动人口超过当地原居民人口,有的地方甚至多达数倍、数十倍,应记述流动人口的总量变动以及相关的社会、经济构成(流动人口滞留时间、居住地分布、性别比例、文化程度构成、年龄构成、原来职业成分、流动后从事工作)的抽样调查结果。
3.人口分布与密度
按年度记市区人口数及辖属各行政区域人口数在全区域所占比重,按年度、区域记人口分布密度(人/平方公里)。要按照一地自然区域、行政区划、城市和农村的不同情况进行记述,以展示由于自然环境和社会经济发展的地区差异性而形成的人口分布的不平衡状况。
(三)人口构成
1.性别构成
包括各个年度的总人口性别比(以女=100)、出生及死亡人口性别比、分年龄性别比、职业与文化程度人口性别比。其中有的项目(如分年龄性别比、职业与文化程度人口性别比)难以掌握每年数字,可采用人口普查数字。
2.年龄构成
按老年人口(65岁以上)、少儿人口(0~14岁)及两者之间的人口(15~64岁)分类,记述各年度各占人口总数百分比统计数。此外,还要按年度记人口年龄中位数(也称“中位年龄”),年龄中位数以岁为单位,年龄中位数之上或之下各有50%的人口,其降低与增加是反映人口总体向年轻化还是向老年化方向发展的标志。
3.城乡人口构成
记城乡人口的规模和发展变化,按时间纵述城镇人口与乡村人口数量及城镇人口与乡村人口分别占总人口数的比重。这方面的数字历代没有记载,新中国成立后,也仅有历次人口普查统计数字,而且由于各次人口普查的目的和历史背景不同,城乡划分标准和要求范围均不一致。关于城镇人口范围,第四次人口普查规定:“市人口是指设区的市所辖的区人口和不设区的市所辖街道人口;镇人口是指不设区的市所辖居民委员会人口和县辖镇的居民委员会人口。”
4.农业与非农业人口构成
记述一些年度所辖行政区域的统计数字,以及农业人口与非农业人口在总人口中所占的比重。新中国成立后才将人口划分为农业与非农业人口,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实际上是城市人口与农村人口的另一种称法。农业人口与非农业人口是关系到国家计划分配与居民社会待遇的重大区别,一地农业人口与非农业人口的统计十分重要。随着由计划经济到市场经济的转变,改革开放中的人口流动、广开就业门路以及农村城市化、农业现代化进程,使人口的这种划分发生了名实不相符的变化。一方面,现实的户籍管理制度及一些地方的分配制度与农业人口及非农业人口存在直接关系;另一方面,统计农业人口与非农业人口的数字还有一定的现实意义和价值。
5.民族构成
记述本行政区域内历年存在民族成分个数、各族人数的变化与分布情况,以及少数民族人口的民族成分构成、性别构成、年龄构成、文化程度构成、待业职业构成。有的地区少数民族人数不多,在记述中不宜只点出民族成分数、民族名称。少数民族聚居地区、自治地区及人数较多、影响较大地区的少数民族状况,可另设民族志记述。
(四)人口素质
1.身体素质
记述内容包括:婴儿(一个月内的新生儿)体重、幼儿身高体重(混合平均数及男女童分组统计),青少年身高体重(分7岁、12岁、17岁三组统计)数字;人口膳食营养,对不同工种、不同劳动强度、不同年龄人群(如轻工职工、大学生、中学生、学龄前儿童、城市居民等)的膳食构成和营养状况调查情况,调查内容是在全年不同季节里人均每天摄取的蛋白质(克)和热量(千卡)。调查范围要广些才能说明问题,选择调查时间要注意与人口营养密切相关的所处地区气候环境,通常由卫生、教育等相关部门组织进行。
2.文化素质
记文盲与半文盲人口(含历年文盲半文盲人口数及占总人口比重)、人口教育(含历年学龄儿童入学率、每万人拥有在校学生总人数及其中的大、中、小学生人数)、人口的文化程度构成(含历年统计大、中、小学程度人口人数及每万人中拥有大、中、小学文化程度人数结构比例)。
3.期望寿命
又称“预期寿命”,记人口平均预期寿命(按历年总人口及男性、女性分别统计)和婴儿死亡率,表示一批人从出生到死亡平均每人可以存活多少年,是人口健康状况总的反映。婴儿死亡率是影响总人口死亡率的重要因素。
4.劳动力人口构成
包括职业构成、产业构成、负担系数。
职业构成,在不同时期有不同的统计分类,1982年第三次全国人口普查,国家对人口职业的划分比较规范和科学,1990年第四次人口普查、2000年第五次人口普查基本沿用这一职业分类,略有调整。第五次人口普查中划分职业人口和未工作人口,职业人口分为七类:国家机关、党群组织、企业、事业单位负责人,专业技术人员,办事人员和有关人员,商业、服务业人员,农、林、牧、渔、水利业生产人员,生产、运输设备操作人员及有关人员,不便于工作分类的其他劳动者。在每一分类中,按男女人数和合计人数进行统计。
产业构成,应记三次产业的历年统计人数及占三次产业总人数的比重。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分类中没有列出三次产业的归口统计,而是对行业人口进行普查。行业的分类为16类:农、林、牧、渔业,采掘业,制造业,电力、煤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地质勘查业、水利管理业,交通运输、仓储及邮电通信业,批发和零售贸易、餐饮业,金融、保险业,房地产业,社会服务业,卫生、体育和社会福利业,教育、文化艺术及广播电影电视业,科学研究和综合技术服务业,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其他行业。志书采用三次产业人数变化统计数字还是行业人数变化统计数字,可视当地具体情况而定。
负担系数,是劳动人口与应负担人口的比例系数(以劳动人口为100)。根据负担人口的年龄情况,总系数中又分出老年系数和少儿系数。我国对劳动力人口年龄界限规定,男为16~59周数,女为16~54周数,属理论劳动人口。在业人口属实际从事劳动的人口。因而有按年龄界限划分的劳动人口负担系数和按在业人口平均每一就业者负担系数的两组统计数字。
5.残疾人口分别记人口“先天异形”的人数、成因调查情况,以及病残人口的人数、成因调查情况。
(五)人口管理及政策
1.户籍管理
记户籍制度、户口登记管理、户口迁移管理、实施居民身份证制度等内容以及实施制度涉及的具体情况。
2.流动管理
记对外来流动人口管理政策、措施及落实情况。
3.人口普查
记开展普查的时间表、做法、普查项目及成果汇总情况。
(六)计划生育
1.计划生育机构
包括管理机构(含领导机构、办事机构和基层工作机构)、事业单位(含计划生育指导所、药具管理体制站、生育服务站所等)、群众团体(含计划生育协会、人口学会等),记述各机构的设立及相关的基本情况。
2.计划生育政策
包括政策法规(含生育政策、晚婚晚育、优生优育)的制定及内容、奖罚措施(含优待与奖励、限制与处罚以及对单位的处罚等具体规定)的制定及实施情况。
3.计划生育措施
包括节育情况(含开展节育手术、节育技术管理)、避孕情况(含避孕药具生产、供应品种、使用情况和管理)、节育和避孕的科学研究情况和成果。但在志书编纂中,这部分内容不宜过细,以免国内外敌对势力借以攻击我国人权问题。
4.计划生育宣传教育
包括宣传(含举办展览、广告、文艺宣传以人口宣传月、宣传日活动情况)、教育(含专兼职干部培训、各种形式的基础知识教育)情况。
5.计划生育统计
包括人口自然增长计划的制订、管理及完成情况、计划生育统计(统计报表制度及统计业务管理制度)。
编写人口基本状况应注意如下的问题:一是应掌握和借重人口学的基本知识,包括人口统计学、人口社会学、人口经济学、人口地理学等分支学科,来认识人口现象、特征、规律,提高人口志记述的科学性;二是记述方式重在采用数据,尽量通过量化反映人口变化,如采用总量人口统计表、出生人口统计表、死亡人口统计表、迁移人口统计表、人口平均期望寿命统计表和相关的示意图等,不必顾虑统计表格占篇幅比例与志书其他部分不同;三是应采用人口普查统计方法和按统计口径规范编写,为人口研究提供科学数据;四是要全面考察本地人口变动诸因素、人口历史与现状,详独略同,突出本地人口的地方特点;五是要注意志书和人口普查报告的分析不同,要坚持述而不论的原则,不宜对未来作预测或建议,并注意文表尽可能不重复。
三 婚姻、家庭的编写
传统的中国宗法社会以家庭作为基层细胞,家庭模式基本上是凝固的。旧志中涉及家庭的记述,主要是“户”的统计,还有敬老、抚恤等相关内容,说不上对家庭有系统的记述。至于婚姻问题,旧志是从两个方面予以记述的,一是“风俗”中的婚俗,二是“烈女传”(也含“节妇”、“烈妇”)中反映的封建社会的婚姻制度、婚姻观念以及妇女观。尤其是烈女传,在旧志人物传中的篇幅比重很大,反映了封建礼制对妇女在婚姻问题上残酷的人身和精神桎梏。
新中国成立后,特别是改革开放以后,伴随着社会剧变,婚姻、家庭也产生了深刻的变化,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方志对婚姻、家庭的记述力度也有所加强,有多种模式。首轮《广州市志》设置了“家庭志”,不失为一种创新探索,其内容包括“社会与家庭”(含婚姻家庭制度的改革思潮与实践、家庭文明建设、指导婚姻家庭生活的传播媒介、婚姻家庭研究、婚姻家庭服务行业)、“婚姻”(婚姻形式、婚龄与婚姻率、婚姻结合途径、择偶与通婚圈、婚姻礼仪、婚后从居、离婚)、“家庭组织”(家庭规模、家庭代际、家庭结构类型、家庭关系、家庭权力结构、家庭生命周期、家庭网)、“婚姻、家庭职能”(家庭规模、家庭生育、家庭教育、家庭的抚养与赡养、家务劳动)、“附录”(开展文明和睦家庭、模范家庭的倡议书,家庭问题学术研讨会发表的《家庭宣言》)等。
(一)婚姻
社会部类中记述婚姻,应侧重于其社会性的内容,即关于婚姻的观念、婚姻形式的演变与现状。兹以《广州市志》“家庭志”所设“婚姻”章各节为例,作为记述婚姻要素的参考。
1.婚姻形式
包括记述时限内实行的婚姻制度与现实中的婚姻状况。含一夫一妻制、纳妾、重婚、事实婚姻(未婚同居、试婚)在本地区的状况。改革开放以后,已基本绝迹的重婚情况又重新出现,事实婚姻的情况有逐渐增加的趋势,应通过调查统计记述其数字。至于婚姻登记管理及数字统计,如在民政工作中作记述的,就不必在此重复。
2.婚龄与婚姻率
包括初婚年龄、夫妻初婚年龄差距、独身者与大龄未婚青年人数。
3.婚姻结合途径
包括包办婚姻、半自主婚姻、自主婚姻,分别记各种结合途径在不同时期的状况及其与分布地区、文化程度的关系,并通过对已婚人员抽样调查,列出不同时期结婚者中各占同期结婚人数比率表,自主婚姻还列出各文化层次结婚人数中自主婚姻比率表。
4.择偶与通婚圈
择偶包括择偶理想条件及实现程度,记各个时期不同社会阶层择偶的标准、不同文化程度择偶的考虑、婚姻目的分类等方面的情况及抽样调查问卷材料的统计结果。择偶条件的抽样调查可根据不同地区、不同时期设定项目。通婚圈记不同时期通婚圈的变化,对已婚居民按恋爱时对方居住地、结婚时对方居住地分类调查统计,调查项目因地而设。在广州市调查时,是按结婚年代分组,按本市、郊县、本省、外省、港澳台、海外分类统计。通婚圈还记涉外婚姻不同时期变化情况、各年度涉外婚姻统计表、各年度本地区居民办理涉外婚姻登记男女数字统计表。5.婚后从居
记述婚后居住方式的变化,通过抽样调查,按结婚年代分别统计新婚时家居方式(包括夫家居、妻家居、新居制),列出各占同期结婚总数比率及现在家居方式占同期结婚总数比率。所谓同期结婚总数指被调查总人数。
6.离婚
包括基本状况(记各时期状况变化,设各年代登记离婚对数及离婚率统计表、法院民庭受理离婚案统计表),离婚原因、离婚方式。
7.再婚
记再婚观念的变化、再婚率、再婚年龄、再婚后家庭情况。
这种设置基本上符合上述社会志对婚姻的记述要求,至于婚姻观念,体现在记述的各个方面,不必再作单独记述。对于新时期出现的婚外情、同性恋、青少年早恋等问题的实际情况,也应作适当的记述。
(二)家庭
记述家庭的主要内容有:家庭组织、家庭职能、家庭伦理观念的变化及现状。以《广州市志》“家庭志”所设“家庭组织”、“家庭职能”二章各节内容,说明记述家庭的要素。家庭组织包括家庭规模、家庭代际、家庭结构类型、家庭关系、家庭权力结构、家庭生命周期、家庭网;家庭职能包括家庭经济、家庭生育、家庭教育、家庭的抚养与赡养、家务劳动。
1.家庭规模
记家庭人口数及家庭规模比重。家庭人口规模,记各时期本地区家庭平均人口数的变化及背景原因,根据人口普查及抽样调查结果设家庭人口变动情况表。家庭规模比重,记不同时期一地区家庭人口规模比重(按每户人数从1至8人以上分类)及变化情况表。
2.家庭代际
记不同时期家庭代际的变动情况及背景原因,按一代户、两代户、三代户以上占调查总户数比率统计结果列表。
3.家庭结构类型
记述核心家庭(典型的核心家庭一般由一对夫妇及未婚子女组成,也包括一对夫妇或父母中的一方和未婚子女组成的家庭)、主干家庭(一般由两对夫妇、祖孙三代组成)、联合家庭(指一个家庭中,在同一代中有两对夫妻以上的家庭,所说两对夫妻包括一方去世或离婚者)、单身家庭、分居家庭、老年家庭(指家庭成员中至少有一个60岁以上老人所组成的家庭)、独生子女家庭等各种结构类型家庭的变化状况,要有一定的调查数据。
4.家庭关系
记述夫妻关系、亲子关系、祖孙关系、婆媳关系、收养关系、过嗣关系、干亲关系、家庭成员的空间分布的状况及变化。
5.家庭权力结构
记不同时期家庭权力(财产权、惩罚权、仲裁权、主婚权等)的状况和变化,以及现代家庭中对老年人当家程度、家庭日常事务安排、家庭经济支出、平时对子女教育、日常生活安排的状况和变化。辅以家庭调查的统计数据。
6.家庭生命周期
指一个家庭从开始建立到消失经历的过程,在此过程中家庭结构关系、成员构成、每个成员的地位、家庭经济状况都会发生种种变化。主要记述核心家庭和主干家庭的生命周期。核心家庭的生命周期含“蜜月”期(婚后无孩阶段)、抚育期(从全部子女的生育到抚育成人阶段)、子女独立期(又称“离巢期”,从最后一个子女就业,到其结婚离开父母为止)、空巢期(夫妇老年生活期,从最后一个子女结婚离家开始,到老年夫妇死亡为止)。主干家庭的生命周期含更新期(从子女结婚以后继续与父母生活在一起开始,直到第三代出生为止)、发展期(从第三代出生到他们开始就业,能够独立谋生为止)、蜕变期(从子女就业,能够独立谋生开始,直到他们全部结婚为止)。对以上类型家庭的各个阶段状况,记阶段频数、年龄变化及在总调查户数中所占比率。
7.家庭网
记由血缘、姻缘编织成的家庭网的规模及家庭网中成员的保持联系关系,家庭网在国内外的空间分布状况。
8.家庭经济
包括家庭成员的职业、家庭收支状况、家庭消费水平及贵重耐用消费品拥有量的状况。这部分如已在人民生活志中记述则不必重复。
9.家庭生育
主要记生育子女数(存活数)、文化程度与生育子女数的关系、初育年龄与文化程度的关系、初婚年代与初育年龄的关系、实际生育年数与文化程度的关系、初婚年代与头胎生育到末胎生育间隔年数的关系等,抽样调查统计数据列表。这一部分应与计划生育避免重复。
10.家庭教育
记不同文化程度的家庭对子女学业的期望及家庭教育内容、家庭教育方法的状况。
11.家庭的抚养与赡养
记婴儿哺乳、子女抚养方式、赡养老人方式。
家庭是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改革开放以后,家庭问题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有的问题成为社会热点问题,成为有关部门和研究机构关注的一些社会问题。因此,有修志者提出在志书的家庭门目中设专记,记述婚姻家庭热点问题,其内容包括未婚同居与试婚、家庭暴力问题、单亲家庭上升趋势、再婚家庭问题等。
婚姻、家庭的编写,一是应当运用家庭社会学的理论为指导,去调查、研究和记述人们婚姻家庭的观念、生活方式和制度的发展变化及来龙去脉,把握现代社会转型期婚姻家庭出现的新特点和发展趋势;二是各地婚姻、家庭有不同的传统与特点,婚姻、家庭的篇目设计在突出地方特点上有很大的可塑性,婚姻、家庭的热点问题还可以作为专记或放在社会问题中记述;三是婚姻、家庭的材料来源,很大程度需要通过社会调查,进行全面的资料搜集。《广州市志》“家庭志”的大部分资料,就是通过社会调查搜集的。
四 姓氏的编写
旧志中关于姓氏源流的记载十分丰富,如明代黄佐纂嘉靖《广东通志》“民物志”设有“姓氏”专目,记述了当时全省134个姓氏的渊源、流入岭南的过程、分布和名人。与族谱相较,方志对于姓氏源流的记载具有更为全面、客观的优势,在姓氏、宗族研究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但是,旧志记述姓氏的体例不—。对于开展科学研究造成了诸多不便。首轮新方志重视对姓氏的记述,但仍存在体例不规范的缺陷,表现在:一是篇目规格不一,或设章,或设节,或设目,或只在有关部分述及,甚至基本不述及;二是归属不一,分别见于“风土”、“社会”、“社会风土”编或“民族、人口”、“人口”编,也有在“附录”、“乡镇、街道”中述及的;三是详略不一,如《蕉岭县志》记述长达2万余字,《澄海县志》记述简略,仅600余字;四是内容不一,各自确定记述内容,分别涉及当地姓氏数、各姓人口数、现时分布情况、族源、迁入时间和迁入地、各姓堂联、宗族观念变化、向外迁徙流向等内容中的若干项;五是材料来源及统计时间不一,各志分别引用人口普查、族谱、专题调查、有关史料等,引用的姓氏统计资料年份也不同,如1992年出版的《大埔县志》引用1982年7月第三次全国人口普查数据,1994年出版的《梅县志》引用1964年第二次全国人口普查数据,有的县志只列出新中国成立前后姓氏变化数;六是各志均不收入当地族谱目录,记述中所引用族谱也不注明为何时所修、现收藏于何处。
上述情况,反映了新方志在记述姓氏上未有自觉的意识和规范的行为,第二轮志书应注意解决好这个问题。区县志书对姓氏的记述,视当地在改革开放前后姓氏演变情况而定。在农村或已经城市化的原农村地区,原来的姓氏分布村落的布局在本志上限内仍继续存在的情况下、有必要设置姓氏篇,将其放在人口志中,作为一个二级属目为好。一些志书在设置乡镇概况篇目中,结合乡镇创始对姓氏的记述及对现时乡村姓氏具体状况的记述,丰富了对姓氏的总体记述。
“姓氏”记述内容,应包括姓氏的渊源、迁徙及其分布,当地姓氏数、具体姓氏名称及分布情况,当地宗族观念的演变及对社会生活的影响作用,族谱修、藏情况。
(一)姓氏渊源、迁徙及其分布
记历史上迁入当地的姓氏,应记其最早迁入时间及适当追溯祖源,注意上溯不宜过长。对其迁入本地后的后裔分支分布情况作记述,简述分出外地的后人情况,各姓向海外及港澳等地流徙动向,详述本地后人流布情况。第二轮志书中,对于首轮志书中已作记述的内容(如姓氏的渊源、迁徙),可以不再重复或只作简略说明。
(二)姓氏数、具体姓氏名称及分布情况
当地现有姓氏数及分布情况,应是最新统计数字并注明统计时间。具体姓氏名称宜按照姓氏人数多少,从多到少依次加以记述,并按这些姓氏分布在当地乡村以及各村现有姓氏情况列表。
(三)宗族观念的演变及对社会生活的影响作用
记当地一些名门望族及大家族的来历、变迁及其对当地经济、政治、文化等社会生活的影响,本地宗族观念的演变,以及近年来一些较大规模的宗族活动(包括海外后裔的寻根祭祖联宗活动、修复祠堂和祖坟)。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农村中修族谱、修宗祠祭祖的风气有所复兴,这是社会现实。对此现象的研究及评价,不是志书的任务,志书应该提供的是客观的第一手资料。
(四)族谱修、藏情况
族谱对于地方人物的研究、人口史研究、移民史研究、封建宗法制度的研究,乃至社会、经济发展各个方面的研究提供了重要的史料,是一种重要的地情文献。首轮志书对此多不予记述,一是认为族谱有封建性质,二是认为族谱有人为的加工成分。第二轮志书应纠正这种做法。在氏族的记述中,可设立族谱专目或附录,记述当地族谱的名称、修谱人、何时所修、记载本系始祖起始年代及记载下限、藏于何处、抄本状况或刊刻情况,当代新修、续修情况。对有特别重要历史研究价值的族谱内容略作简介。对一些地方建立家谱中心网站、开展网上寻根咨询、电子家谱的新情况也应予以记述。
记述姓氏和宗族,应持客观的态度,注意记述适度,尤其是对其中涉及封建礼制、宗法制度情况的记述,不应该有提倡、褒扬、渲染的口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