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志书编纂教程】宗教的编写
2021-06-0903-07-05来源:中国方志网

  一 宗教入志的目的及设置  

  宗教是一种特殊的社会意识形态,是一个复杂而又长期存在的社会现象,同时又以其信徒、组织与事业构成为社会实体。宗教文化是中华民族传统文化的重要方面,渗透到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一个地区宗教流行情况,是这一地区民情的组成部分。同时,宗教又是一个重大而又极其复杂的社会问题和政治问题,涉及千百万群众观念的信仰,一些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几乎都信仰同一宗教。在有的地方,宗教问题与民族问题交织在一起,在一定条件下还受到某些国际因素的影响。对宗教事务的管理,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在落实宗教政策中,有着引导宗教适应社会主义、对外进行文化交流以及抵制境外宗教势力在华非法活动的任务。宗教志的编写目的,就是要通过客观记述当地宗教发展与活动状况、宗教文化的内涵、重要宗教人物的思想行为以及执行宗教政策、开展宗教工作的情况,为科学研究宗教发展规律服务,为制定和落实党的宗教政策服务。  

  旧志对宗教记述并不重视。清以前的志书不专设宗教卷目,志书中与宗教相关内容,一是寺庙观庵等宗教活动场所,或置于“建置”卷中,或附载于“古迹”。对于寺庙的记述也极其简略,一般只记述其位于何处,有的还述及何时所建,偶有篇幅较长的,涉及该寺庙的环境、轶事、沿革。二是佛、道教的宗教人物,在人物列传中设“仙释”一类予以记述。甚或将寺庙、仙释合为“杂志”一卷。此外,志书收载的一些碑记,也反映了宗教活动及官方的宗教管理事务。民国时期,志书始出现“宗教”的卷目,但内容都比较简略。  

  首轮修志普遍重视对宗教的记述,省市志多专设宗教志,县志大多专设宗教章节(或与民族合为一章)。第二轮志书从已见篇目看,对宗教的记述有不足,有的记述框架大致与首轮相同,但内容更简略,有的甚至不设宗教专题。也有在政府工作及风俗民情中同时设立宗教章节的,如《白城市志(1986~1995)》,在“政权、行政、政协”篇“行政机关”章下设“民族、宗教”节,在“风俗民情”篇中又设有“宗教”章。分开两处记述固然可以各有侧重,但为着记述的完整性和便于查用,还是集中在“宗教”章一处记述为好。  

  宗教志的篇目结构,应首先设概述,记述地方各宗教的传播、演变;其次以各教分类,分别设编记述各宗教活动场所及教徒、宗教活动、宗教团体、社会活动及其他情况;再次是宗教事务管理;最后设附录,著录重要的文献著作或因体例原因无法在正文记载的内容。为保持记述的相对完整性,第二轮志书可以简记时限前当地宗教历史演变的概况,然后才记各宗教活动情况及宗教事务管理。  

  各地应按照国家认可进行合法宗教活动的佛教、道教、伊斯兰教、天主教和基督教等分类,并根据各宗教在当地存在的实际情况进行记述。在世界上,“基督教”一词是指主要包括天主教(又称罗马公教)、正教(又称东正教)、新教(又称耶稣教)等三大派别的总称。在中国,“基督教”通常是指新教。依本地存在的各宗教分别门类,记其最早传入本地或在本地最早出现的时间和情况、各个历史时期内诸教派的流传发展与兴衰演变。 

  二 宗教活动的编写  

  宗教入志,主要记本地宗教的源流、宗教活动状况及活动场所、宗教人物、宗教团体和其他内容。由于不少基本内容在首轮志书中已作了记述,有的第二轮志书不注意挖掘时限内的新情况,对宗教的记述显得不够充分。上述各方面的内容,在新时期有较多新情况可供记述的是宗教活动及活动场所。  

  从一些第二轮志稿来看,对宗教活动记述有不足之处。首先,注重宗教工作,而忽略宗教活动本身。有的志书只将宗教与民族列为政府工作或中共统战工作目下,如《丰南县续志(1986~1993)》只在“中共丰南县地方组织”编内“统一战线”章中设“民族宗教工作”节;《眉山县志(1988~2000)》只在“党务”类设“民族、宗教工作”,下设“机构设置”、“贯彻宗教政策和宗教法规”。显然,这些纲目只能包涵宗教工作机构及工作情况。其次,记述内容过于简单,不够全面。如《商丘地区志(续卷)》“行署政务”中设有“民族宗教”类,“宗教工作”目下只有地区基督教第二届代表会议、伊斯兰教第二届代表会议、佛教第一届代表会议等三个会议。再次,设置层次太低。如《邯郸县志(1986~2002)》在“民情习俗”编的“民族宗教”章下分设“宗教”一节,相比于同书中记述征兵工作,专章下设有“新兵接送”节,记述当地一个《苍生文学》杂志,专章下设有“办刊经费”节,宗教仅设节,显得层次很低。  

  记述宗教活动各方面的内容要素如下:  

  (一)活动场所及教徒  

  记宗教活动场所分布地址,重点宗教活动场所的规模、兴办时间、历史变迁、基本建设及重要设施、主持人员及内部管理情况;宗教教职人员人数,教徒人数及分布。记各宗教场所香客、参观者规模情况,应将教徒人数与一般群众到宗教场所进香或参观活动区分开来。对拥有一定人数的教徒村的统计时间、分布情况、规模应作记述或列表。  

  (二)宗教活动  

  1.主要宗教活动、流派主张  

  记宗教教职人员活动,以及各宗教重要的流派主张。天主教、基督教爱国运动应记述运动背景、开始时间、过程及重要事件及现状。 

  2.教办事业  

  有慈善事业、自养事业、文化事业、教育事业等。慈善事业含慈善机构、医院诊所,应记这些机构的创办时间和创办人、地点、规模、设施、事业范围、历史与现状;自养事业含经济实体、出租产业、劳动创收等,应记其各个时期的产业规模、经营内容、劳动项目和经济效益等;文化事业含各宗教的文物、刊物与文史资料和著述,佛乐,道教经乐、医药,伊斯兰教研习经文、教育事业等。  

  3.社会活动  

  按各宗教分时期记述其重要活动,包括各宗教参政议政、服务社会、对外交往等情况。各宗教参政议政,主要记宗教人士当选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担任各级政协委员人数及通过提案、建议、考察等各种形式的重要参政议政活动内容。服务社会,指宗教界济困扶贫,向社会公益福利事业捐赠和赈灾情况,应记捐赠的具体时间和款额。对外交往,包括宗教友好往来及其他社会活动友好往来的项目、人数、活动情况。记述重大活动,一般活动较多的可以列表反映。  

  (三)宗教团体  

  按新中国成立前后分时期记述,包括各宗教团体的名称、创办时间、办公地址、创办人及主要负责人、活动范围及规模、规章制度、重大活动以及结束或存在的情况等。  

  (四)其他内容  

  记不同宗教设立的墓葬场所的地点、状况,涉及宗教的文化教育机构的名称、设置时间、规模、研究范围、教学或研究重要成果。对涉及宗教的重要事件,如新中国成立前的教案,记述发生的时间、地点、案件情况、波及范围及处理教案始末。  

  此外,记述宗教人物,应按照生不立传的原则,符合条件的可归入人物部分记述,不能归入人物部分的,可采取以事系人的方式记述。如结合宗教场所述及重要的教职人员,结合宗教发展情况述及宗教人员的思想、著作、活动等。  

  记述宗教活动,要注意以下问题:  

  一是篇目设计要从实际出发设置,不强求一律。少数民族地区、宗教活动多的地区记述内容要多些,包括当地直接受宗教影响的民情风俗。有原始宗教的也要记述。要区别各宗教自身特点进行记述。如记述宗教内部管理,各教有不同的制度,佛乐与道教音乐也不同。  

  二是要避免出现一些知识性与政策性方面的错误。编纂者要学习了解宗教的基本常识和基本政策,在记述中体现尊重和保护宗教信仰自由,不要出现违反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以及不符合宗教习惯、不尊重宗教信仰的用语。  

  三是要处理好宗教志与志书其他部分记述相关事物的关系。如记述宗教活动场所,处理好与建筑志、文物志、旅游志的关系,各有侧重,避免重复或内容放置不当,也要避免疏漏。如一些重要碑记,文物志与宗教志均未予记述,会逐渐湮失,应根据其内容酌定在适当地方记述。  

  四是要掌握记述立场,明确志书是记述宗教状况而不是宣传宗教教义,更不是宣传、渲染封建迷信。要实事求是地记述好一地宗教发展的历史与现状。对宗教界的人和事,一般说来应采取不扬不贬的态度,涉及具体人更要慎重,不随意冠以褒贬性的定语。个别宗教人员不受教规约束,借机敛财以及一些地方大兴神佛的现象,也应适当地予以记述。  

  五是记宗教活动的主体内容是宗教自身活动情况,不能以记述慈善活动及参与社会政治活动(包括参政、议政)代替宗教自身活动。有的地方将宗教人员当选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称为“政治安排”,这种说法不当,应直述其事。  

  六是要严格区分非宗教活动与正常宗教活动的界限。对非宗教因素的资料入志,一定要慎重。比如,一些敌对势力利用宗教势力搞渗透的活动,一些具有明显迷信色彩的奇闻轶事,以及民间泛神崇拜等,都不是宗教构成,不宜将其载入宗教志,也不宜附录于宗教志之后。应区别不同情况,分别在相应的专业志中加以记述。如取缔反动会道门,可放在公安志或司法志中加以记述。  

  三 宗教事务管理的编写  

  宗教事务管理,是贯彻党的统一战线政策和宗教政策的重要工作,也是政府对社会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有的第二轮志书部门志痕迹较重,将宗教事务管理工作分置记述,如《禄丰县志(1988~2000)》,既在“党群”篇的“统一战线”之中设“协同做好宗教工作”,又在“政权”篇的政府“民族宗教事务”中设“宗教事务管理”。建议还是宜集中于一处记述,不必分设。同时,政府对各宗教事务的管理具有同一性,宗教事务管理不宜分开记述,应采取合写的办法。  

  宗教事务管理,一般记宗教事务管理机构、宗教政策与法规、具体管理事宜,主要记述规章制度及对宗教的管理、引导工作。  

  (一)宗教事务管理机构  

  按记述时限,分时期记述各级宗教事务管理机构沿革,记机构名称、成立时间、内设机构、配备人员。  

  (二)宗教政策与法规  

  记各时期政权的宗教政策、颁布的法规,记法规制定的机构和颁发时间,以及执行政策法规对宗教活动的影响。记述宗教事务管理的规章制度,不必详列上级的有关规定,当地有实际内容有地方特色的规章制度,应收录志中。其收录形式及放置位置,视篇目的具体情况,或放在正文或作为附录。  

  (三)宗教事务管理的实施  

  记宗教事务管理部门对宗教事务实行管理,包括对宗教组织的管理,如对办理社团登记,取缔非法、反动组织;对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房产的管理以及宗教活动、宗教职业人员的管理,包括取缔非法活动场所,可记一些重要案例;新时期各级党委统战部门和政府宗教部门贯彻宗教政策,引导宗教适应社会主义的各项措施和表彰活动。  

  记述宗教事务管理,要注意不要将对宗教依法实施管理要求与宗教的实际情况混为一谈,更不要将客观记述宗教活动现状视同于为政府所批准。如一些地方由于人口流动出现未经批准的宗教活动,对此现象应有所记述。对旧中国曾流传于地方的其他宗教、被取缔的非法宗教组织,可作为附录,记述其社会背景、组织状况、消失、取缔时间及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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