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志工作条例》第十二条规定:“以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名称冠名、列入规划的地方志书经审查验收,方可以公开出版。”《关于方志编纂工作的规定》第十七条指出:“各级地方志应严格执行审查验收制度。省、自治区、直辖市编纂的地方志,由省级地方志编纂委员会组织专家审查验收,报同级党委或政府批准出版;设区的市、地区、自治州、盟编纂的地方志,报省级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审查验收,由同级党委或政府批准出版;县、自治县、旗,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编纂的地方志,报市级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审查验收,经省级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审核后,由同级党委或政府批准出版。”各级志稿都要遵循这个审批规定。而在志稿的审改具体操作上,应该是从写出初稿起就进入了审改流程。直到定稿和排版。为了最大限度地缩短志书从撰稿到印刷的周期,通常的做法是实行“三同步”:修志机构内部,撰稿审、编辑审、总纂审同步;志稿送同级党政审改,报上级地方志工作机构审验,交出版社审编同步;层层审验与修改同步。同步的好处,除可以节省审查验收的时间外,还能同时集中各方面的意见,统一研究、协调、修改,把审查验收的过程作为在审验单位帮助下进一步提高志书质量的过程。
一 审稿程序及内容
(一)“内三审”
志稿在报送上级地方志工作机构审查前,在境域内至少要经历三次审查及审查后的修改。这三次审查是:
1.供稿单位自行审改
政府将地方志编纂委员会设计的志书篇目分发至相关部门和单位,由其落实撰稿人按篇目写出初稿,单位主要领导人对初稿把关,内容包括:
(1)调整、修订原来的撰稿篇目。删除不切合实际的纪事单元;增加未列入篇目而该记述的项目;审查和修改各级标题,使其概念与单位业务性质—致、与正文贴切;调整篇目的领属关系和纪事单元的前后顺序,使之符合逻辑。
(2)依照修订后的篇目写出初稿。审核志稿所记事物是否真实;使用的数据是否真实,和在同一口径下是否可比;记述方法是否符合志体。
(3)备齐志体以外的其他必需体裁的资料。审核统计表或统计图是否设计科学、精确、美观;应配置的照片是否全部到位,画面清晰,足以纪实;绘制的插图是否符合国家规定的测绘标准,是否科学。
“内三审”的首审,是定稿前修订篇目的关键,是史料真实性的源头把关,是志稿进入总纂的基础,供稿单位和主要领导人要签章负责,方能上报。
2.总纂复审
初稿经过编辑整理和大类分纂,交主编总纂复审和修改。
3.同级党政领导定审
经总纂后的志稿,送交同级党政领导作上报前的定稿审改。这项工作通常是由志书编审委员会(或领导小组)来完成的。编审委员会一般由当地党委、人大、政府、政协主要领导干部和相关部门的领导干部组成,党政“一把手”通审志稿,部门领导人按其分管业务范围审改相关门类的志稿。送审志稿附“审改(批示)签”,总编室按“审改签”的意见修改志稿。
由于志书的编纂格式与机关应用文有较大差别,因此,总编室在向党政领导送交志稿前,宜召开一次审稿委员会的成员会议,介绍志书的凡例,使审稿者大体了解方志的体例、编写原则和方式,以把握审改的原则和重点,保证审改的顺利进行。
同级党政领导审稿的重点有:
(1)政治上把关。审核纪事和“述”中是否有与中央精神或国家法规相左的提法;是否有暴露阴暗面式地记述负面事物;是否有泄露各类机密。
(2)史料上认可。地方党政领导与决策的宏观纪事是否全面、表述是否准确;具有地方性的关系全局的重大事项有无遗漏;断限内党政领导班子几经换届,对各届政绩的记述是否切合实际;对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各自分管工作的主要成就记述是否全面;对入志人物及所记内容逐个进行审查。
(3)敲定图片。审核以图为主的各个纪事单元;审核随文的各幅插图;选定卷首的要闻照片。
地方党政领导审查后,方志总编室汇总审批签上的意见,集体研究,逐项修改。改后的志稿连同汇总的修改意见一并呈党委、政府分管方志工作的领导人复审,经批准同意,由政府行文,将志稿报审查验收机构验收。
(二)“外三审”
《地方志工作条例》第十条规定:“对地方志书进行审查验收的主体、程序等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虽然各地规定不尽相同,但志稿上报送审的三个环节是不可缺少的。
1.上级方志工作机构审查
这个环节的审查是全方位的,包括对编纂的指导思想、资料内容、组织结构、篇目设置、语言文字等提出修改意见。由于是方志专业机构审查,应更多地侧重于完善志稿的体例方面。
(1)审查结构体式。看全部资料的组织方式与所采用的大编、中编或是小编结构是否相宜。一般来说,市、县级志书最好不用大编结构,以便减少虚设层次。审查纪事的格式与采用的段落记述式的章节体或是事条式的条目体(纲目体)是否相宜。
(2)审查篇目设置。重点审查事类划分是否科学有序,各层次间领属关系是否符合逻辑,破例升格纪事是否必须,重复记述是否得到交叉处理等。这方面常见的主要问题有:一是不宜设“专题”栏目集中记述重要事件(包括集中记述问题),要坚持事以类从,各专题归回所属门类;二是不宜事类升格太多,多了也就失去了以升格突出地方特色或重点的意义,而且乱了体例;三是不宜在门类内设“考证”栏目,方志纪事属于撰著,选编的资料都经过了考证,设“考证”显得多余,也乱了体例,而且有资料纂辑之嫌。
(3)审查体裁应用。重点审查志体与诸体是否共用互补,看诸体是否各显其长。在体裁应用方面常见问题有:一是图、表纪事,已明白说明史实,却用大段文字解读,使记述重复;或者把本可以独立纪事的图、表,却作为志体的“附录”,同样造成记述重复。二是用“述”体领事类,设“经济综述”、“政治综述”、“精神文明建设综述”等门类,各自下领若干纪事单元。“述”只是综合表述门类事物相互关系的一种方式,是无法“类聚”事物的。三是“述”体运用不够。第二轮修志,面对社会生活的多元化和客观事物演化的多层面,给纪事的“事以类从”造成困难,有的事物分属于好几类,这就需要在各门类中用“述”交代背景、沟通事物间的关联。特别是采用条目(纲目)体式纪事,更需要用“述”来表明划分极细的事条之间的关系。而相当部分志稿没有充分应用述体,在审改时需要补充。四是“图”体的应用不够。部分志稿除了卷首的要闻照片外,很少用图纪事。新一轮志书强调图文并茂,是为了加强方志纪事的形象直观效应,也是为了提高方志史料的存史价值,审改中宜适量增加图体纪事。同时,多用统计图,少用统计表,有的统计表可改成统计图,把读者从繁杂的换算中解脱出,从图中一目了然地清楚事物演化的程度,并悟出个中规律。
(4)审查史料与章法。一是看资料的编纂是否坚持了“以类系事”、“横排纵写”,横排若遗漏要项须补充。二是看纪事是否坚持了“详近略远,详共性略个性”,突出时代性和地方性,补充其中当详未详部分,删节不当详而详述部分。三是看记述上是否坚持了“以叙为主,述而不论”,须删除记述中的夹叙夹议或述后点评之类的文字。四是看资料的取舍是否坚持了“越境不书”,删除行政区域以外对本地没有直接关系的事物的记述。五是看语言、数字、量词、称谓等的应用是否坚持了国家的相关规则条例,通过修改,求得规范。
2.上级政府审查验收
《地方志工作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对地方志书进行审查验收,应当组织有关保密、档案、历史、法律、经济、军事等方面的专家参加,重点审查地方志书的内容是否符合宪法和保密、档案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全面,客观地反映本行政区域自然、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的历史与现状。”志稿通常在报送上级方志工作机构审查的同时,亦须报上级政府审查验收。上级政府多数委托方志工作机构代为审查,同时将志稿分发至同级党政机关的相关部门,按各自业务范围审查志稿,由政府主管领导人主持召开各部门审稿人员座谈会,汇集审查意见,如一致认为志稿合格,则以政府名义向送审单位行文,作验收合格、准予印刷之类的批复。也有为慎重起见,上级政府主管领导人率主要审稿人员到送审市、县举行志稿的验收评议会,面对面地向送审单位主要负责人、方志工作机构负责人、主编等宣布验收结果,并通过评议提出修改意见。
上级政府对志稿的审查,要达到的是“观点鲜明正确,材料真实可靠,体例完备严谨,篇目结构合理,内容充实深刻,段落层次清楚”。其中,最重要的是把好政治标准关,即:
(1)看是否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作为修志的基本指导思想。要求在志书中体现出:一是用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记述历史,实事求是,秉笔直书。二是用辩证唯物主义的方法,揭示事物的本质属性和规律,一分为二地记述事物在运动中的变化,特别是在记述负面事物方面,详略有度,客观全面,足以获得正面效果。三是坚持民本主义的修志选材指导思想,突出记述政绩与民意相统一的事物,多记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息息相关的事物,多记平民百姓中的好人好事。
(2)看是否突出反映时代精神。要求在志书中体现出:一是是否反映“解放思想、求真务实、与时俱进、开拓创新”的总体态势;二是是否突出记述了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以市场经济为主体以及由此发生的一系列的、全方位的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三是是否突出记述了民主政治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历程。
(3)看是否符合党的相关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要求在志书中体现出:一是不能泄漏政治、经济、军事、科技秘密;二是不能有对发展中的问题妄加政治倾向性的评语;三是不能存在有悖中央精神或法规的规定和提法;四是不能有渲染阴暗面的记述。
3.出版社编审
志稿经验收合格批准公开出版发行后,即交付出版社出版。由出版社作最后的审改。
由于志稿已经层层审查,并经过验收合格,所以出版社虽然也在政策原则问题方面、体例篇目方面把关,但更多的是侧重于涉及记法、语法、章法、交叉处理、数据矛盾、标点符号等方面问题的修改。
经出版社审改编辑后,由出版社相关负责人签字发排。
二 审验期间编修部门的工作
(一)尊重审验,虚怀若谷
参加审验志稿的人员,多系专家学者、方志的行家里手,各级领导干部,审稿的资质是不成问题的。但地方志毕竟是一门学科,有其自身的专业性,在志稿审验的整个过程中,修志人员,特别是主编,要始终保持良好的心态,正确对待各种意见。
修志者要正确对待各级对志稿的审查,特别是要正确对待志稿验收时的评审。把整个审验过程作为学习、提高自己的机会,作为提高志书质量、出精品良志的关键。诚心诚意地接受审验,认真按审验意见修改志稿,是方志专业工作者志德修养的内容之一。
(二)择善从流,认真修改
对于各级各次审查志稿所提出的意见,要在修志单位总编室成员中集体逐项研究,统一意见,分工修改。原则是:
1.择善
在审查的众多意见、建议中,择其善者而从之。凡是提得对的意见,大到调整结构篇目、增删篇章,小到纠正错误的标点符号和错别字,都应一一改正。
2.从流
修改中,主编意志要随主流:
(1)对于审验提出的某项修改意见,当主编与编修部门多数成员的意见不一致时,按少数服从多数的民主原则办理。
(2)对于审验提出的某项修改意见,当编修部门与当地党政领导的意见不一致时,本着“党委领导、政府主持”的修志原则,按照党政领导的意见办理。
(3)对于审验提出的某项修改意见,当当地党政领导与上级政府验收的意见不一致时,要按照下级服从上级的组织原则办理。
3.统纂
审验过程中,志稿修改涉及面比较广,需要副主编、编辑大家分工去办;在修改意见中,对于需要新增加的资料,更需要从撰稿到编辑到分纂从下而上地走完整个流程。因此,在全部修改任务完成以后,主编必须作最后的统纂。
(三)协调分歧,以求良志
在各级审查验收直到志稿送出版社编审,在这个过程中,仅一部县(区)志的志稿累计就有上千条意见,这些意见绝大多数是正确的,是需要认真对待的。但是,对其中的一些意见,修志者与审验方有分歧。对于分歧意见,应在审验志稿的过程中,平心静气地进行一些探讨,在提高志书质量的原则上统一认识,处理分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