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市人大常委会会议29日审议了《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闽江流域水生态环境协同保护的决定(草案)》(以下简称《决定》)。这是市人大常委会贯彻落实新修改的地方组织法,首次开展区域协同立法。
该《决定》是一项法规性决定,由闽江流域的福州、南平、三明、宁德、泉州、龙岩、莆田七市人大常委会在省人大常委会统一指导下,通过制定同一文本的决定,统一流域治理和保护标准,共同做好闽江流域水生态环境保护,共同筑牢闽江生态保护屏障。
草案共16条,明确协同保护的总体要求,建立协调机制,规范协同内容。在总体要求上,规定福州市要与南平等六市共同建立协同保护机制,确保流域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和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协同并进。协调机制上,强调市人民政府要与南平等六市人民政府建立闽江流域水生态环境保护联席会议制度,共同改善闽江流域水生态环境质量。协同内容上,从立法协同、执法协同、司法协同、监督协同四个维度,对规划统一、信息共享、联合河湖长制、应急预警、生态补偿等内容作出制度设计和安排,对闽江流域水生态环境共建、共治、共管、共享作出原则规定。
市人大法制委负责人表示,《决定(草案)》聚焦原则性、指导性要求,在本次会议审议后,还将广泛征求各地市和各部门意见,提交6月召开的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二审。
(记者 李白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