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块碑刻有福州地区现存最早的交通法规
2022-08-1910-07-00来源:福州晚报

  作者:穆睦

20220819_A14_01_1.jpg

石碑上镌刻了福州地区现存最早的交通法规。

  双荚槐黄色的花点缀着古道,从树下走过,就看到修复一新的杜溪桥。当大多数人都关注这座八百多年前的宋桥时,我发现了桥畔一块斜倚着的不起眼的石碑。

  碑高193厘米,宽58厘米,厚18厘米,因风化严重,字迹漫漶难辨。用灯照,用水洗,用粉抹,费尽九牛二虎之力,才得以解读碑刻内容。字不多,从右到左依次是“贱避贵、少避老、轻避重、去避来”。原来这十二个略显朴拙的斑驳大字,镌刻的竟是福州地区现存最早的交通法规。

  说起交通法规,很多人想到的是“城门入由左,出由右”。其实在唐贞观十一年(637年),太宗李世民还颁布了一部类似于今天治安处罚条例的礼仪性规范条令《仪制令》,里面涉及“交管”的内容就是:“贱避贵、少避老、轻避重、去避来。”

  贱避贵,望文生义,就是贫贱的让富贵的,有点瞧不起底层人的意味,其实不然,在宋代,更多的是尊长之礼。据《天圣编敕》记载:宋仁宗时,为了尊重宰辅,规定“诸文武官与宰相相遇于路,皆退避,见枢密使副、参知政事,避路同宰相。到宋哲宗时,这条规定就“不行用”了。《容斋续笔》有一则故事,说枢密都承旨刘器之路遇宰相,“相揖而过”。左相吕大防心中不悦,找来门下省法吏,问:“从官道遇宰相如何?”,法吏查阅律条后回复:“但有尚书省官避令仆,两省官各避其官长,而无两制避宰相之法。”可见非为律令,仅为官体。当然,宋代只是特例,到了清代,就有了我们在古装戏里常见的“鸣锣喝道”:州县官打七棒锣,“军民人等齐闪开”“君子不重则不威”;道府官打九棒锣,“官吏军民人等齐闪开”“谨而信,泛爱众而亲人”;省级官打十一棒锣,“文武官员军民人等齐闪开”“子温而厉,威而不猛,恭而安”;总督以上官打十三棒锣,“大小文武官吏军民人等齐闪开”“敬事而信,节用而爱人,使民以时”。这些名义上仍是爱护民众、亲近百姓,却因排场与官威,让“贱避贵”慢慢带有了封建等级的官僚色彩。

  少避老,或少避长,字不同意同,讲的是年轻人礼让老年人,体现的是尊老、爱老、敬老的传统美德,折射的是人伦道德观念。孟子有云“老吾老,以及人之老”,三个“老”字,第一个是动词,尊敬,第二个是名词,自己的长辈,第三个也是名词,别人家的老人。只有推己及人,在赡养孝敬自己的长辈的同时,不忘关怀其他与自己没有亲缘关系的老人,才能达成社会的和谐,实现世界的大同。

  轻避重,指负担轻的人为负担重的人让行,体现的是为他人着想的礼让之风。去避来,指先行的人给后来的人让路,体现的是急他人所急的主客之道。南宋词人周密曾困扰于“去避来之文,最为难晓”,后得一大理寺吏解惑:“所谓去避来者,盖避自我后来者,以其人自后奔走而来,此必有急事故耳。”这两点用一句话概括,就是事有“轻重缓急”,要礼让为先,就难,就急。

  只是,唐代的仪制令仅停留在文本上,直到五代后唐长兴二年(931年)八月,明宗下诏曰:“朕闻教化之本,礼让为先,欲设规程,在循典故。盖以中兴之始,兆庶初安,将使知方,所以渐诱。准《仪制令》:道路街巷,贱避贵、少避长、轻避重、去避来,有此四事承前,每于道途立碑刻字,令路人皆得闻见。宜令三京、诸道、州府,各遍下管内县镇,准旧例,于道路明置碑,雕刻四件事文字,兼于要会、坊门,及诸桥柱刻碑,晓谕路人。委本县所由官司,共切巡察,有敢犯者,科违敕之罪。贵在所为简易,所化万人,既礼教兴行,则风俗淳厚,庶皆顺序,益致和平。”这是榜刻之始,只是五代动荡,有无施行,迄今未见实物佐证。

  到了北宋太宗太平兴国年间(976-983年),大理寺丞孔承恭上言:“《仪制令》有云:‘贱避贵、少避长、轻避重、去避来。’望令两京、诸道,各于要害处,设木刻其字,违者,论如律。应可兴礼让而厚风俗。”雍熙元年(984年),宋太宗诏行其言,“请诏京兆并诸州于要害处设木牌刻其字,违者论如律”。到了南宋,《仪制令》由“要害处”扩大到各县,原来的木牌也逐渐发展成石碑,仪制令这才真正盛行开来,不但成为规范官民出行的交通条令,也给我们留下了至关重要的历史见证。

  我在一本宋代笔记《吹剑录外集》中看到一则趣闻,说的是嘉定八年(1215年),有士人的衣襟被贩夫勾破,告到京兆尹章宗卿处,索要赔偿。章公问:“轻盍避重?”士人不服,说:“贱合避贵。”章公问衣服价值,士人说:“原制十千。”章公说:“好!我偿汝十千,汝还他八拜。”士人语塞而去。这则故事不正是“兴礼让而厚风俗”的范例么?

  现今保存于世的几块“仪制令”碑,有年款的基本都是南宋时期。福州发现的这一块尽管没有年款,但从“节度推官、知县事郑”,以及“县尉”“主簿”的题款中,也能看出宋代的影子。

  节度推官,简称“节推”,唐末、五代为藩镇幕职官,多由藩镇自辟置。宋朝改由朝廷除授,为州司官。福州是州格中最高一等的都督州,全称“福州大都督府长乐郡威武军”,下辖十二县:闽、侯官、福清、古田、永福、长溪、长乐、罗源、闽清、宁德、怀安、连江,节度推官为其幕职官。据《八闽通志·秩官》载:“福州大都督府长乐郡威武军,旧领福建路钤辖,建炎三年升帅府……签书判官厅公事、节度推官、观察推官、节度判官、观察判官、节度掌书记、观察支使各一员,自签判以下,俱掌禆赞郡政,总理诸案文移,斟酌可否,以白于其长而罢行之,皆幕官也。凡员数多寡,视郡小大及职务之繁简。”大观二年(1108年),改节度推官为户曹兼兵曹,政和三年(1113年),改“司户曹事”;建炎元年(1127年),复称节度推官,直至南宋灭亡。

  知县事,即一县长官,“掌总治民政、劝课农桑、平决狱讼,有德泽禁令,则宣布于治境”。在宋代,一县之长有两种身份,由朝廷差京朝官和武臣大使选任的称“知某县事”,由选人(幕职官)和武臣小使臣选任的则称“县令”。当然,这也不是一成不变,北宋中期开始,幕职官作邑也可称知县。按碑上所载“节度推官、知县事郑”,可见此郑县令是由幕职官选任,任职时期在北宋中期之后。因杜溪桥所在旧属怀安县,查《福州府志》记载,怀安县知县事中郑姓仅有一人:“郑申,海澄人,宝庆间(1225-1227年)任。《闽书》作‘嘉定间(1208-1224年)任’。”不论是宝庆间抑或嘉定间,都是南宋的年号,时间符合。

  知县事以下还有属官。二把手是县丞,职权范围与知县类似,具体负责事物由知县分配而定。据《三山志》记载:“宋初废置不一,绍兴令诸县及万户注县丞一员。”查《三山志》记载:景祐四年(1037年)“怀安,七千七百九十三户。”因不足万户,故碑上没有县丞的题款,可见立碑时,怀安县未设县丞。三把手是主簿,负责出纳官物、销注簿书。四把手是县尉,“掌阅习弓手,职奸禁暴,凡县不置簿,则尉兼之,建隆三年,每县置尉一员,在主簿之下,奉赐并同”。按碑中题款,时怀安县设有主簿一、县尉一,可惜名字佚失。

  从石质的“仪制令”碑,到节度推官、知县事、主簿、尉的设置,再到朴拙匠气的字体,我们基本可以判断,这块发现于福温古道上的福州地区现存最早的交通法规碑,应不迟于南宋。

  《福州晚报》(2022年8月19日 A14版 闽海神州)


点击显示全部 》
微信公众号
主办:中共福州市 委党史和地方志研究室
邮箱:fzdsfzs@126.com 闽ICP备200058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