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国务院、中央军委公布新修订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4年10月1日起施行。新修订的《条例》旨在保障国家对军人的抚恤优待,激励军人保卫祖国、建设祖国的献身精神,加强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让军人成为全社会尊崇的职业。值得一提的是,《条例》第四章第三十七条对军人载入地方志进行了明确规定:国家完善抚恤优待对象表彰、奖励办法,构建精神与物质并重的荣誉激励制度体系,建立抚恤优待对象荣誉激励机制,健全邀请参加重大庆典活动、开展典型宣传、悬挂光荣牌、制发优待证、送喜报、载入地方志、组织短期疗养等政策制度。
此前,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及2021年8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法》也对军人载入地方志有相应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第六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应当将本行政区域内下列退役军人的名录和事迹,编辑录入地方志:(一)参战退役军人;(二)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的退役军人;(三)获得省部级或者战区级以上表彰的退役军人;(四)其他符合条件的退役军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七条:获得功勋荣誉表彰的军人享受相应礼遇和待遇。军人执行作战任务获得功勋荣誉表彰的,按照高于平时的原则享受礼遇和待遇。获得功勋荣誉表彰和执行作战任务的军人的姓名和功绩,按照规定载入功勋簿、荣誉册、地方志等史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