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清闽省对劣质茶的治理尝试
2025-07-2210-46-41来源:福建日报

作者:薛理炜

茶产业是晚清福建对外贸易的核心行业,支撑地方经济与税收,长期受福建地方政府重视。茶产业中的劣质茶问题自古有之,宋代就有在好茶中掺杂劣茶重新压制而谋求利益的商人,宋徽宗赵佶的《大观茶论》中记载“有贪利之民,购求外焙已采之芽,假以制造;碎已成之饼,易以范模”。到明代则有产区造假的手段,黄龙德《茶说》记载:“其余杭浙等产,皆冒虎丘、天池之名,宣、池等产,尽假松萝之号。此乱真之品,不足珍赏者也。”劣质茶问题在晚清时期尤其显著,五口通商后,闽茶大量外销,随着茶路开辟与近代中国社会剧烈动荡,这一时期的劣质茶问题更加尖锐与复杂化。

《南京条约》签订后,福、厦被迫开港,西方商人获得在福建茶区的经营特权。清咸丰三年(1853年),受小刀会起义与太平天国运动影响,清廷解除茶禁,在榕开市,美国旗昌洋行首先派人至武夷茶区采买茶叶,沿闽江由福州出口,新的茶路被开辟出来,闽茶外销进入黄金时期。

茶叶外销刺激茶叶生产,茶区的无序扩大引发茶质下降。丁绍仪所著《东瀛识略》记载“茶固闽产,然抵建阳、崇安数邑,自咸丰初,请由闽洋出运,茶利益溥,福、延、建、邵诸郡种植殆遍”。在晚清的经济背景下,茶叶种植者多为小农,缺乏资本和技术,茶园无序开辟而缺少科学管理,使土地退化以至于茶质下降。1883年福州《贸易报告》中就记载“茶地的肥力已经耗尽了……以尽量少的成本争取丰收的努力下,对一切产品质量的考虑都摆在一旁了”。小农分散生产导致标准化缺失,粗放生产亦难以保证质量,使得彼时的茶叶生产陷于“不善制作,掺伪乱真”的窘境。

严苛的税收制度同样加剧了劣质茶问题,茶税逐年增加与多重税负挤压茶商利润,迫使其降低成本,以次充好。根据彭泽益《中国近代手工业史资料》的数据,自咸丰三年(1853年)福州茶路开辟后,茶税逐年加重,福州开港之初,清廷饬令地方官征起运税“每100斤茶一钱”。咸丰五年(1855年)“设关起征运销茶税”,每担抽税银合0.7392两。咸丰八年(1858年)每担茶增收厘金0.77两。咸丰十一年(1861年)每担茶叶加军饷0.698两,此时茶叶税额已达每担2.34两,比咸丰三年(1853年)增加23倍。

茶税之外还有关税。咸丰八年(1858年),清廷规定红绿茶运往外洋,每担1两,运往各通商口岸每担1.25两;茶末运往外洋,每担1两,运往通商口岸1.25两;茶砖每担0.6两;茶片每担0.625两。除此之外,福建各地还有各种名目的苛捐杂税,所谓保卫团费、慈善费、会馆香金、码头捐等不一而足。

在多重不利因素的作用下,闽省茶商处境愈发艰难,以着色、掺杂等手段制造劣质茶牟利的不良商贩也大大增加。在劣质茶问题日益严重的背景下,福建地方政府推行了一系列劣质茶治理措施。

清同治二年(1863年),左宗棠升任闽浙总督。针对闽省茶贸困境,他在同治五年(1866年)上疏《闽省征收起运销茶税银两专能定额情形折》,主张灵活征收茶税以缓解茶商的税负压力,改善茶叶生产端的状况。他规范茶税征收,并“督饬各局委员认真稽察,实力抽收,尽征尽解,仍于年终将所征数目据实详细造册,咨部稽核,永以为例,似不至有流弊也”。

劣茶问题同样引起了茶叶消费端的重视,并在治理过程中体现出华洋双方的合作性。旅居福州的美国人卢公明编写的《英华萃林韵府》记载了同治十年(1871年)福建省通商总局司道与英美领事联衔发布的关于劣质茶问题照会,反映了华洋合作治理劣茶问题的具体情况。当时福州茶贸兴盛,各国资本云集,茶叶市场上出现一批奸商狡贩大肆贩运劣质茶,以至“洋商亏损,大非公道”。此类商贩以往茶叶中掺入杂质与劣茶等手段制作假茶谋取利益。《英华萃林韵府》记载:“福州商贩办运乌龙工夫等茶,或用碎末掺和,或用梗黄拌入,贪增斛重,致茶叶减色无味。”

面对这种情况,福建省通商总局应洋商请求发布公文,明确规定了福州茶商与洋商的交易标准与治理措施,要求华商“不拘何种(茶叶)均须各按行规拣选纯净好茶,议价交易不准样货不符”。在具体的治理过程中,则遵循洋商检举、官府严惩的流程,若出现“造作假茶以及梗末掺和”情况,洋行查出告发到案后,官府“定即严拿究办,决不宽贷”,以示政府治理劣质茶问题的决心。无独有偶,1875年英国出台了《食品与药品销售法》,法案规定“任何人不得出售有混合、染色、掺末、有害健康的食品”,矛头直指劣茶、假茶。但当局对劣茶治理的尝试在生产环节并未取得良好成效,光绪二年(1876年),劣茶问题已成顽疾,《闽海关年度贸易报告》称:“本年(1876年)的茶质很差……质量低劣,掺有大量茶末,这已成为老规矩。”

19世纪末,由于国际竞争激烈、茶业弊病丛生,闽茶外销由盛转衰,清廷更加重视劣质茶问题。光绪二十五年(1899年),福州南台税厘总局发布规章,要求各分局严查伪茶,“密派差哨,访拿究办”,一经发现,“凡造作假茶五百斤以上者,本商及转卖之人俱发充军;店户窝顿千斤以上者亦问发遣”,“律有明条而拿获到官者,必照章严办”;茶贩山户军民诸色人等,能“探悉专做假茶之人处所或能擒获假茶将人货一并送案”则“破格优赏,以示鼓励”。

日益加重的劣茶问题使华洋茶商面临恶劣的经营环境,二者同样深受其害。就华商而言,低成本劣茶不断挤压茶贸的利润空间,以至于造成“劣币驱逐良币”的不利局面。就洋商而言,其购入茶叶“每因掺和过多,运回本国不能出售,必致折本”,不慎购入劣茶而损失惨重的事件层出不穷,茶贸风险骤增。随着劣茶问题的逐年显露,华洋茶商进行了自发的茶业改良运动。

光绪二十三年(1897年)中外茶商联合设立福州茶叶改良公司,根据《北华捷报》上记录的招股章程,公司的董事成员包括阜昌洋行、禅臣洋行等外国洋行的负责人以及黄姓、刘姓的中国茶商。福州茶叶改良公司在福州府北岭设立制茶工场,购入机器,引入国际先进制茶技术以提升茶质。福州茶叶改良公司开始运营时在出口方面取得了较大的成功,但由于税收过高、交通不便等多种原因,在次年就陷入了停产的境地。光绪二十五年(1899年),福州茶叶改良公司被迫在年底停业,由于“实验的费用太高”,其改制的新茶最终因茶质不佳而宣告失败。

劣质茶问题治理是近代茶叶改良运动的一环,晚清福建对劣质茶问题的治理是官商各界共同努力的尝试,也是福建地方面对茶叶危机交出的一份并不完美的答卷。降至民国时期,劣质茶问题始终未能根本好转,演变为近代茶业危机中的一大顽疾。

闽省劣质茶问题治理的成效虽受制于官僚体系与国际资本的双重压力,收效不甚显著,但体现了传统经济向近代化转型的有益尝试,为后续茶业改良运动打下了基础,也为当代茶业高质量发展提供了宝贵的历史借鉴。

(作者单位:福建师范大学社会历史学院)

《福建日报》(2025年7月22日 第12版:理论周刊·文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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