榕志委[2014]54号
各县(市)区方志委:
为进一步规范地方志编纂出版工作,确保志书质量。根据《地方志工作条例》、《地方志书质量规定》和《福建省实施〈地方志工作条例〉办法》,参照《福建省设区市志稿审查验收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一、志稿评议
志稿评议是提高书质量的重要方法和步骤。县(市)区志书在编纂过程中,应组织召开有承编单位、各行业专业人士、修志专家参加的多种形式评稿会,征求意见、补充资料、完善体例,形成总纂稿。志书完成总纂后,应召开有省、市、县三级地方志机构领导、专 家和县级志书承编单位的领导及撰稿人参加的志稿评议会。参评人员应围绕志稿的篇目、体例、文风、文字、资料、记述内容和地方特色进行认真评议,并提交书面评审意见。县(市)区方志委要做好评议会组织安排、会议记录工作,并及时将评议意见整理成评议会评审报告,认真组织修改,修改中实行“一支笔”统稿。
二、志书审查验收
志书审查验收分初审、审查两个环节,志稿经过评议修改形成送审稿,应报送本级人民政府组织初审。初审人员由当地保密、档案、军事、经济等部门及文史、法律专家组成。初审通过后,报送福州市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审查验收。
三、审查验收应报送的材料
1、送审志稿。送审志稿包括志书各组成部分(文稿、图照、表格和总目录等)应齐全,入志资料及统计数字应核实无误。送审志稿应有电子文本1套、打印文本5套。
2、送审报告。报告内容包括:编纂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志书编纂情况,对志稿的总体评价,对评议会提出的意见的修改情况说明,志稿尚存的问题及处理意见等。
3、评议会的评审报告及落实、修改情况说明。
4、主编“一支笔”统稿意见。
5、本级人民政府组织初审的审查意见。
6、志稿经军事、保密、统计等部门审查通过的有关证明材料。
四、成立审查验收小组
福州市地方志编纂委员会收齐县(市)区方志委报送的审查验收材料后,成立县(市、区)志稿审查验收小组。审查验收小组成员由市地方志编纂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福州市志》副总编、辅导处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省方志委市县志辅导处有关人员,有关县领导及社会知情人士组成。
五、审查验收重点
审查验收人员按照《地方志书质量规定》要求进行全面审读,重点把握以下四个方面:
(一)观点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是否符合宪法和保密、档案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体例是否完备,篇目设置是否科学、合理,体裁运用是否得当,行文、图表是否规范等。
(三)资料是否翔实丰富,记述内容是否全面、客观地反映本行政区域自然、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的历史与现状,是否突出时代特征、地方特色和行业特点;记述方法是否得当。
(四)文字是否规范,数据是否核实无误,文风是否朴实、简洁、流畅。
六、审查验收意见办理
(一)审查验收工作应在送审材料齐备后3个月以内完成。
(二)审稿人员审稿过程中提出的审改意见,必须形成书面材料,由审稿人员签名并经副组长复核后报审查验收小组组长审定。直至出具审查验收小组审稿意见,加盖福州市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公章,寄回送审单位修改。对不合格的志稿,退回县(市、区)修改补充,经审查合格后,通过审查验收。
(三)通过审查验收的志书,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出版。
附:1、《×××志》评议(审)意见表
2、福州市县(市)区地方志书审查验收表
福州市地方志编纂委员会
2014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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